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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卜某与被害人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卜某在被害人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程某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私自注册支付宝账号,在绑定了程某的银行卡并设置了支付密码后,被告人卜某通过自己的手机登录被害人程某的支付宝,多次盗刷程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计45000元。后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卜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45000元。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卜某擅自使用他人网络支付账户内钱款支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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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网络账户与刑法上的信用卡有本质区别,不宜将刑法上的信用卡扩张理解为网络账户而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第一,账户的管理主体不同;第二,作用功能不同;第三,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第四,账户资金的享有权利不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卜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从侵犯客体角度来看,两类行为都未改变银行、支付平台和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影响,所侵犯的属于单一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从客观方面而言,其一,其所实施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公民的网络支付的账户名和密码,并非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资料;其二,通过网络账户进行支付时,是银行先将钱款支付到网络平台,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错误支付,仅有平台也并不是信用卡的直接冒用。故这种行为应当界定为秘密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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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信息化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支付实施的一类犯罪行为。本案处理的重点是擅自使用他人网络支付账户内钱款支付的行为应界定为盗窃罪还是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能否对刑法上的信用卡做扩张解释,确定网络支付账户在刑法上的属性。荥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不宜对网络支付账户做扩张解释。目前的刑法条款足以规制擅用他人网络账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处于刑法用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时,如果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可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从而实现处罚的妥当性。擅自使用他人网络账户的行为,本质上是传统犯罪与网络技术方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型犯罪,其作案技术性特征更加明显,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擅用他人网络账户的行为只是存在罪名选择的冲突,而并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其次,不宜做扩张解释也是网络账户概念的内在要求。就网络账户而言,它与刑法上的信用卡有本质区别:二者账户的管理主体不同、作用功能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账户资金的享有权利不同,不能因为网络账户与银行卡有牵连关系,就将网络账户等同于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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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结合行为的具体方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对于不改变网络账户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关系,直接通过网络账户使用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应界定为盗窃罪,因为从此类行为侵犯客体角度来看,未改变银行、支付平台和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对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影响,所侵犯的属于单一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从客观方面而言,所实施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公民的网络支付的账户名和密码,并非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资料。通过网络账户进行支付时,是银行先将钱款支付到网络平台,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错误支付,仅有平台也并不是信用卡的直接冒用,故符合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但是,对于改变网络账户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关系,使用网络账户的行为应界定为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这是因为,改变网络账户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关系,本质上是改变了平台账户的实际所有人与绑定卡的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冒用账户的方式将合同的相对方进行了变更。当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时,银行错误地理解为是对依据原有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支付,行为本质上符合冒用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荥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荥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荥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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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