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房某因之前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而存在积怨,多次发送短信对其予以责怪、辱骂,并要求其在上门赔礼道歉和春节期间单挑打架之间二选一。某日23时许,李某酒后前往房某住宅门口,与其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随后两人到附近空地互殴,双方倒地后各自报警。当双方站起来时,房某又将李某打倒在地,并回家拿菜刀返回现场,对倒地的李某后脑勺连砍数刀,后被周围群众控制。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将房某抓获归案,关押于通许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房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呢?
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房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房某与被害人李某打架时将其打倒后,返回家中拿菜刀对晕倒在地的李某头部连砍数刀,结合其伤情鉴定,可见房某持刀对晕倒在地的李某的致命部位连砍数刀,其动机是置其于死地,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房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房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通许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被告人房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仅因被告人房某实际打击的部位是可致命的部位,而忽视对其主观方面、客观打击力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故对其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而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民事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持致命性凶器打击他人要害部位致其轻伤的,则需综合考量打击工具、方式、部位、强度、打击工具使用技术的娴熟程度、使用力度的节制程度、犯罪起因、动机等因素以认定故意内容,进而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
本案中,对影响被告人房某行为定性的相关因素考量如下:
一、打击的工具、方式、部位和强度。
1.从打击工具和打击方式来看,被告人房某打击被害人李某时,所使用的工具是厨房家用菜刀,所使用的方式是砍。刀砍具有可致损性乃至可致命性,具体取决于打击部位和强度。
2.从打击部位来看,经司法鉴定,刀砍位置为李某的后枕部,并未伤及颅骨。
3.从打击强度来看,被告人房某连砍了倒地的李某数刀,虽然后来被周围群众控制致菜刀脱手,但是房某以厨师为业,在用刀技术和力度的掌握方面均超过一般人,具有据以自信不会伤及李某性命的条件。在不考虑情绪因素的情况下,房某使用菜刀砍倒地的李某,无论是意欲致伤还是意欲致命,均易如反掌。实际上,被告人房某系在气愤的状态下使用菜刀砍倒地的李某后枕部,既未对该部位一刀致命,亦未砍脖子等更易致命的部位,最终造成李某整体损伤轻伤一级,说明其砍李某后枕部时对用刀力度有节制、有掌控。由上可见,被告人房某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通许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犯罪起因和动机。
1.关于最初被告人房某与被害人李某积怨的由来,房某及其亲属房某甲、房某乙均称,数年前李某因误认为房某殴打其朋友而向房某讨要说法,而在知悉朋友被殴打的真相后未向房某道歉,房某对此耿耿于怀;李某对积怨由来则含糊其词。此后,房某多次向李某发送内容为“我不想做那么过分”“我们不用连累其他人,就我们俩,两个选择:第一是拿礼品到我家给我道歉。第二是我们两个来打一打,当年你不是一直拉着打我的吗?”等的手机短信,即要求其在上门赔礼道歉和春节期间单挑打架之间二选一。案发当日,李某先后两次主动上门向房某约架。上述犯罪起因能够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房某主观上持伤害而非杀人的概括故意和放任故意。
2.关于房某从案发现场回家取菜刀砍李某的动机,被告人房某供称,在其打了李某锁骨一拳后,李某就枕着右手肘侧着身子再次倒地装死。在两人互骂中,其问李某:“你这样装死有意思吗?”李某未予搭理。其当时特别生气,便回家取来菜刀砍李某。结合前述犯罪起因,可见房某的犯罪动机是激情泄愤,并非事先有所预谋。
三、其他方面。
1.在案证据中只有李某的亲属李某甲在作证时提及被告人房某在案发时通话中说过“好,砍死他”“出来后又是一条好汉”等。房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供称:“我在砍李某过程中没有说过要砍死他,砍完之后一时气愤才有说要砍死他。”显然,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房某作案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2.退一步讲,即使根据被告人房某所供述的“我拿菜刀砍李某时往他头部砍,并没有想那么多,没想过砍他头部会造成他死亡",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该杀人故意也只可能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出现危害结果。由于本案中并不存在李某死亡的结果,所以被告人房某自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处理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重点难点在于,围绕行为人主观方面,通过综合考量打击的工具、方式、部位、强度,对使用打击工具时技术掌控的娴熟程度、力度掌控的节制程度,以及犯罪的起因和动机等相关主客观因素,最终妥当认定被告人房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通许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通许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通许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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