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外人张某委托高某帮助其向被害人李某有偿催收债务,高某联系被告人徐某、孟某帮助其催收债务,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被告人高某购买了两把水果刀放置于随身背包内,赶到被害人李某家所在楼层。被告人高某趁李某的妻子于某出门倒垃圾之际,拉开门率众乘隙入户。李某欲报警,高某示意徐某、孟某控制现场通讯工具,并拿出事先放在包内的水果刀,与孟某各持一把,三人随即表明催债身份,持刀威胁、恐吓李某偿还债务。在随后的催债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拿出相关手续材料,向被害人李某催收债务,李某始终表示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三人亦表示拿不到钱绝不会离开。后李某让三被告人不要参与催收该债务,并表示可以向高某等人支付资用(辛苦费或跑腿费),让三人离开,高某三人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其暂时没有钱,高某让其借钱,后李某允诺第二天借10万元给高某,但三被告人不愿意,双方未谈成。三被告人遂开始查看李某夫妇二人的手机、银行卡等,发现李某手机微信内有3万元,高某、孟某二人遂使用李某的手机微信转账20000元至孟某微信账户。后来高某又发现于某手机支付宝内有20万元,于某示意其不要声张,告知其该钱系自己的私房钱,高某遂与其单独商谈,让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0万元至高某支付宝账户。事后,三人将该笔款项瓜分。案发后,三被告人均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且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于某的谅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三被告人在入户时,目的是催收债务,并非索取“辛苦费”,催债及之后索取“辛苦费”的谈判过程较长,尚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被告人利用刀具直接实施任何威逼及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以彻底压制被害人反抗,从而索得“辛苦费”,表明三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尚未达到抢劫罪的严重程度。期间,被害人于某因受惊吓,出现心脏病症状时,被告人还多次倒水给其喝并给予照顾,也表明被告人并不希望因为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另外,被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而完全丧失财产处分的自由意志。在催债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向被害人李某催要债务,双方交涉了一段时间未果,李某为摆脱高某等,表示愿意给付一定“辛苦费”,但又表示没有现钱给付,第二天再筹款给付。后续事实却证明,两被害人手机账户内当时均有可支配金钱可以立即给付,而却未立即给付,表明三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罪的紧迫程度,被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而完全丧失处分财产的意志自由,心中仍存有侥幸保全财产的希望。而且,被告人高某在可以取走于某全部钱款的情况下,仍然与于某协商只转账部分钱款。在三被告人索取“辛苦费”,搜查被害人手机账户财产时,高某发现于某手机支付宝中有20万元,但其并未强行让于某全额转账,而是在与于某单独商谈后,让于某持手机自行转账10万元给其,与李某承诺给付“辛苦费”金额基本一致。综上分析,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其行为的紧迫、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被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受到完全压制,彻底丧失财产自由处分的意志。故三被告人在暴力催收债务未果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暴力、威胁索得“辛苦费”,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通过“两个当场”标准区分的弊端
“两个当场”的通说一般认为:抢劫罪的“当场实施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具备随时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了暴力,其行为中的暴力型特征都极为明显,且暴力意在直接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当场取得财物”,是指劫取财物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一些案件中,劫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具有延伸性。只要是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状态,即使劫取财物和实施暴力之间的时间、空间发生转变,也可以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因为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导致被害人丧失向外界求救的可能性,因此才能推导出被害人丧失处分财产的自由。“当场取得财物”同时也说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紧迫性,可以从侧面印证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但是该通说标准仍然只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抢劫案件的共性特点的经验总结,尚未探究到抢劫罪的实质。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两个当场”的情形,如本案就是该情形,本案行为人实施暴力且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是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并未彻底丧失财产处分意志自由。所以,抢劫罪具备“两个当场”的形式,但具备“两个当场”的形式不一定构成抢劫罪。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抢劫罪的实质在于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彻底丧失财产处分意志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取财,但是被害人只是出于其他原因而交付财物的情形。如行为人(债权人)向被害人索要逾期债务的不当巨额罚息,被害人拒绝后,行为人遂对其拳打脚踢,并威胁否则将把其隐私公之于众,被害人出于隐私考量便当场筹措给付。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但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实原因是担心名誉受损,而并非慑于行为人的暴力严重压迫。由此可见,即使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者被害人遣到行为人的暴力侵犯后出于其他考虑(担心名声受损等)而自愿处分财物等场合,虽然也符合“两个当场”的形式,但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因为此时刑法所保护的被害人人身安全与合法财产权益并未遭受严重侵犯,被害人仍然有选择余地,只要放弃名誉权益其仍然具备财产相对处分自由。
换言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差异就体现在暴力及其作用结果的差异上。一是实施暴力的目的不同。抢劫罪中暴力的目的是以绝对的武力排除被害人可能实施的一切反抗,使其彻底丧失财产处分意志,直接或放任地对被害人实施杀、伤行为;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的一种手段,暴力并非必要的,即使有暴力也是轻微的。
二是暴力针对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相比较而言,敲诈勒索罪的暴力针对的对象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直接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侵害,也包括针对被害人其他权利实施的侵害。
三是暴力实施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中的暴力较抢劫明显轻微。在本案中,表面上,三个年轻力壮的男性持水果刀在晚上六点进入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年满60周岁且有心脏疾病,从力量的强弱对比可以体现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但同时,行为人人生地不熟,三人买刀的主观目的是更好地要债,达到现场后将刀收入包内。在被害人身体不适时,还为其倒水、喂药。整个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是围绕如何还钱进行协商,被害人未因先前暴力行为彻底丧失财产处分意志自由。【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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