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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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答复的质证——打掉该份证据
导语:张春律师本次发表的Q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的质证意见,本案已经开过一次庭审,张春律师司法会计鉴定违法违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庭后,检察院又补充了三份司法会计鉴定存疑的答复,张春律师继续对该答复质证,最终打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质证内容如下:
一、2024年8月17日出具的《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疑的答复》
质证意见: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从证明内容上该份证据不能证明Q某某诈骗ls公司、Qz公司的资金,可以证明X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也证明Q某某是无罪的。
1.无形资产不能作为营业成本统计在ls公司、Qz公司;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的检材不全,在检材不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不客观,不真实
在Qz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委托xx某z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Qz公司、ls公司的财务等内容进行鉴定,向某z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一模一样的检材,某z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最后注明是“鉴定证据材料不全”。同样在检材不全的情形下,X某会计师事务所却能作出鉴定结论,是不真实的。
答复明确注明:“由于两公司没能提供2019年度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以及没能提供无形资产摊销政策文件(均为会计责任),账面数为我们根据贵局提供会计凭证的汇总统计数,再有,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不在原鉴定委托范围内。”
3.答复称:“若要对报表的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则应另行委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X某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答复明确了审计意见,则应另行委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Qz公司、ls公司的营业成本问题,辩护人在此前的质证意见中已经作出过质证,故不再重复质证。
二、2024年8月19日出具的《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在疑问答复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
质证意见: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补充说明充分证实司法会计鉴定的违法、违规。
1.收入不能作为支出同在财务费用内;
2.补充说明以:“我们推断该借款利息支出 300 万元与建行贷款相关。”证实司法会计鉴定并不是依据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所做的鉴定,而是依据个人主观推断作出的,该鉴定方法有违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客观的事实。
3.补充说明称:“我公司在此再次作出如下说明,我公司根据鉴定聘请书中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发表结论。”与此前所做答复相互矛盾,此前的答复是依据“办案人员口头答复”所做的鉴定。
4.补充说明认为“鉴定事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发表结论,Qzxx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要经审计整个经营过程(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原则)才能得出审计结论,本鉴定报告没有对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发表过任何意见。”即Qz公司、ls公司的财务是需要审计整个经营过程的,但是本次鉴定并没有对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发表过任何意见。充分说明司法会计鉴定并没有对两公司的财务审计,也没有发表过任何意见,那么本次鉴定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2024年8月21日《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在疑问的答复》(以下简称“疑问答复”)
质证意见: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疑问答复充分证实司法会计鉴定的违法、违规。
1.疑问答复采用了“抽样审核”的方式对Qz公司、ls公司的账目审计是不符合鉴定程序的,审计应当全面、客观,而不是抽样审计;
2.疑问答复的答复内容是:“经检查我们的底稿”那么就需要明确底稿是什么?是否是本案的检材,还是笔记资料无从查证,辩护人认为不能以工作底稿的方式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答复。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错误之处较多,在疑问答复中就有:“答:经复核,z某某在Qzxx虚开的 59.23万元记账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鉴定报告写列入营业费用为报告出错,现改正为列入营业成本。”辩护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是严肃、客观的,但是前后6次对原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答复、说明、补正足以充分说明X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规范,不专业,不是司法会计人员的法官、律师都发现了诸多问题。可见,还有众多问题是法官、律师等人作为非专业财会人士无法发现的。
4.疑问答复:“经检查我们的工作底稿,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的统计表反映,1至7月每月摊销数均为671,450.33元,应为无形资产摊销,8、9月份没有摊销,10、11月又分别发生数901,450.33元,故Qzxx摊销政策或方法是否已作变更,我们不清楚也没必要对摊销关注。”辩护人对于“工作底稿”的答复如前述质证。另外对“摊销”的C述,本次疑问答复与前述2024年8月17日的答复“摊销”明显矛盾,且该次补充答复也明确了:“Qzxx摊销政策或方法是否已作变更,我们不清楚也没必要对摊销关注。”
5.对于营业成本的统计表也是不客观、不真实的,2019年7月、8月份Qz公司是正常经营的,故这两个月不可能没有营业成本。
6.疑问答复明确:“注:本次答复,以及2023年6月12日、7月26日、8月17、19日作出的答复及说明,均为主鉴人C某某(中国注册会计师)作出的,现经其本人在本次答复签字后全部确认。”证明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所有的答复均是C某某一人作出的,本案还有一位鉴定人员j某某,截止到目前为止j某某是否对所有的答复有不同意见,无法证实。疑问答复的日期是均是在“2023”年,所有的答复都是在2024年,因此C某某所有在2023年的答复,辩护人没有见过。
7.C某某作为会计师是否可以在不具有审计、会计资质的“xx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业,还请法庭查实,如果会计师不能在“xx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业,那么所做的所有答复均是违法违规的。
质证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春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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