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坦白、退赔等从宽情节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一审判决如遗漏相关从宽情节导致量刑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2024年下半年,当事人周某承接某地市政零星改造工程,因工程施工需要与被害人建材供应商签订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阶段性结算、回款后统一支付材料款。后续因项目发包方拖延拨付工程款,导致周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供应商大额材料款。供应商以诈骗罪报案,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周某未能按期支付材料款系因项目发包方拖延拨付工程款所致,属于商业风险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一审判决遗漏了周某的坦白情节。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没有翻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一审判决遗漏了周某的退赔情节。周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已向供应商支付了大部分材料款,有效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第四,周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一审遗漏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具有坦白、退赔等从宽情节,一审量刑偏重,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诈骗罪中坦白、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坦白、退赔、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量刑偏差的重要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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