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6)浙 1102 执 334 号案件信息,青州天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 2760000 元,截至案件终本,未履行金额达 2790000 元,案件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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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下发限制消费令,对青州天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恒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禁令明确,企业与左恒岗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 G 字头列车、入住星级酒店高消费、购置不动产、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各类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只有全部履行完毕法律确定债务后,限制消费措施方可解除。
案件终本不代表债务消灭,申请执行人若后续发现青州天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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