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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是指将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有机衔接、协同运行的创新机制,主要适用于涉企纠纷案件,具有化解金融债务纠纷、推动企业有序出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制度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专门强调,“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法院部署,推动立审执破全链条深度融合,近期,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对浙江法院健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问题进行了调研。2025年浙江法院破产案件收案量为6737件,执转破案件约占企业破产案件总数91.5%,同比上升18%,化解执行案件2.6万余件,而立转破、审转破案件数量则极为有限。该数据表明,立审执破机制在化解积案、畅通退出方面的潜力释放还有待提高。对此,课题组研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实现案件从源头到终局的全流程高效处理,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司法动能。

机制总体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浙江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保持平稳上升态势(见下图),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继2021年首次突破4000件、2023年突破5000件后,2024年突破了7000件,反映出浙江法院坚持破产案件“应收尽收”的工作态度,破产出清功能不断增强。同时,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结案量明显上升,存案数量则大幅下降。2022年至2024年出现审结数量大于受理数量现象,与近年来收结案数量缺口逐年缩小的趋势一致,体现了浙江法院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集中反映了浙江法院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进行专项清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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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法院新收各类案件243.12万件,审结涉企案件63.8万件,执结案件76.5万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997件。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运行层面总体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推进程度存在显著分化。从浙江不同区域看,执转破案件收案数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为杭州、宁波、温州,案件收案数分别为1876件、1352件、898件,占浙江省收案量的28.64%、20.64%、13.71%。从做法上看,浙江各地法院在该机制运行进程中探索出特色做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跨区域“执破衔接+执破统筹”方式,明确多家法院、多个程序下的“指定管辖+审执破一体推进”规则,入选全国法院指导性案例;温州法院推出全国首家地级市破产法庭,总结出“立案识别、审理移送、执行联动、破产快审”全链条机制,大量“僵尸企业”在一审阶段即出清,避免了长期诉讼与执行程序空转;绍兴法院构建“前端引导、中端分流、末端督促”闭环工作模式,将矛盾纠纷靠前处理、层层过滤,让更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切实健全了“一体化”工作体系。

第二,执转破案件数量远高于立转破、审转破。近年来,浙江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量持续攀升,执转破案件受理量常年占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成为破产案件最主要来源,但债务人主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比例极低。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的积极运转,有效缓解了执行积案的压力。然而,案源结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常规破产案源逐年萎缩,具备可供分配财产或重整价值的“优质案源”越发稀缺。从程序功能定位分析,立转破和审转破机制主要服务于审判提质,而执转破机制是解决执行不能的重要出口,启动条件清晰、共识度高,同时,浙江法院将执转破纳入执行积案化解重点工作,实施刚性推动、快速移送。

第三,破产审判质效整体向好,但区域分化与协同深化并存。浙江法院通过立案识别、审理中移送等方式将高破产风险案件提前分流,既有效压缩了审理周期,也降低了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然而,其质效整体向好的背后却存在不同区域分化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理周期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因民营经济活跃、破产案件体量大等因素,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达244天,导致复杂案件集中、审理周期偏长;有的法院通过繁简分流、高比例适用简易程序、全流程数字化,大幅压缩审理周期,实现了破产案件办结仅31天。二是信息共享能力增强。钱塘法院的“企服新干线”平台于2025年累计为企办理事项1300余次。金华法院“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和杭州法院“企业挽救价值估值系统”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了重整价值企业的识别精度。截至2025年年底,“企业挽救价值估值系统”已评估企业327家,准确识别出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89家,成功率为72.3%。三是财产处置效能提升。浙江法院2025年有产可破、有抵押的破产案件回收债务所需时间平均为164天,处置成本占回收总额的8.55%,回收率达69.42%。虽然此类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变卖等耗时环节,但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的协同效应已初步显现,推动质效指标持续改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的协同效应虽已显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与困难:

第一,识别破产机制有待完善。在立案环节,浙江各地法院普遍缺乏在案件入口阶段的识别和引导破产机制,财产保全覆盖率偏低,“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源头疏导效能效果不显著。在审判环节,承办法官更关注个案的审理而忽视了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的精确审查,引导当事人进行审转破机制的意识不够。在执行环节,由于终本案件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且承办法官也在摸排被执行企业经营近况及困难等现实因素,筛选出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难度较大。

第二,破产程序启动困难。根据现行制度,启动破产程序要严格遵循当事人申请主义。对债权人而言,无论其清偿顺位如何,均倾向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同时,财产保全顺位靠前的债权人,其优先地位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被削弱,亦缺乏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力。对债务人而言,中小企业经营者对破产程序的认识偏消极,往往“谈破色变”,除了不愿承担高昂破产费用外,极可能出于掩藏经营期间瑕疵行为的目的,从而避免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程序衔接存在堵点。一般情况下,执行环节采集的碎片化、静态化财产信息无法在破产环节被使用,易导致债务人财产价值贬损严重。破产环节承办法官和破产管理人通常需重复调查,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从立审执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信息传递和材料移送标准化程度较低,导致流转耗时长。在一定程度上,“先审判,后执行,再破产”的线性模式导致破产程序接入略显滞后。

第四,资源共享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系统互联互通不畅,财产查控结果无法实时共享。二是破查管理人查询权限不足。破产管理人因权限设置无法直接调取债务人财产信息,尽职调查阶段需从头查起,造成程序空转。三是缺乏异地法院协调机制。面对财产分散在各地的被执行人,轮候查封法院仅需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外地法院分配案款情况难以实时更新确认,异地执转破案件上报审核耗时长,导致破产案件出现“久破不结”现象。

第五,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绩效评价体系与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的衔接要求不相适应。现行考核以结案率、执行到位率、终本率为核心评价指标,若承办法官在立案或审判环节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这意味着法官此前投入的办案工作量“归零”,且无法获得替代性评价。这使得法官主动识别破产风险、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制度动力不足,客观上抑制了立转破、审转破机制的适用。二是缺乏对衔接质效的正向激励。现行考核体系未将破产风险识别率、移送案件转化率等环节衔接指标纳入评价范围,也未针对跨环节协作、执转破推进、困境企业挽救等设置专项表彰或绩效加分。因缺少制度性认可,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尚未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工作常态。

优化路径建议

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是提升司法效能、实现涉企纠纷系统治理的重要路径。笔者认为,要围绕“识别、衔接、共享”三个关键词,推动机制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运行”转变。在健全推进时,应结合自身案件体量、审判力量和信息化基础,稳步推进,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第一,建立全流程筛查预警机制。探索建立覆盖立审执破全流程的标准化识别体系。在立案环节,依托司法大数据构建企业破产风险识别模型,从企业涉诉数量、债务规模、执行案件情况等维度设定量化指标,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早期预警和引导。在审判环节,建立法官识别提示机制,对于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在审理阶段增加破产释明环节,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破产。在执行环节,建立终本案件定期筛查机制,将终本案件库与破产审查系统对接,实现符合条件企业的自动筛选和批量推送。探索立转破、审转破案件重新分流机制,明确前端移送的条件、程序和标准,消除制度梗阻与技术壁垒的相互影响,构建“早发现、早识别、早移送、早出清”的闭环治理模式。

第二,探索有限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在保留当事人申请主体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引入法院依职权移送机制,探索确立“申请主导、职权兜底”的破产双轨启动模式。首先,细化依职权启动的法定流程。执行法院在查实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数据归集与信息核查,移送破产审查部门前告知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保障其陈述、异议的相应权利,对恶意阻挠程序衔接的主体,依法终结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其次,明晰职权启动的正向适用条件。重点将无存续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纳入职权兜底适用的范围内,实现低效经营主体的快速出清。最后,划定依职权启动程序的禁止性边界。面对当事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债权债务错综复杂、涉农民工工资等疑难复杂或群体性纠纷案件,应排除适用依职权启动移送机制,以坚守程序的审慎底线,兼顾社会稳定和实体公正。

第三,打通程序衔接堵点。建立立审执破“一体化”办案平台,构筑“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各环节案件信息共享、材料在线流转、节点全程留痕。面对同一破产对象的系列案件,应在立案和审判环节设立破产风险告知标注和智能识别功能,以便不同地区法院在立审阶段便能够精准了解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快速筛查其可盘活的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而引导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推动不同案件的精准分流。同时,应明确系统适用的具体情形,为个体工商户、被欠薪农民工等中小债权人提供更便捷的申请渠道,降低申请门槛,从而扩大破产救济机制的覆盖面,兼顾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第四,加强部门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专业培训与理论研究,建立常态化的专业培训机制,发布立审执转破“一体化”机制的典型案例,重点提升法官的程序协同能力、破产审判能力、财产处置能力。加强府院协同,建设专门用于执转破案件的信息协作平台,深化与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业务交流与限期反馈。实现破产程序中税款清缴、员工安置、企业工商注销、破产信息公告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此外,在确保各部门内部系统涉密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可上传数据互通,加快立审执转破案件的办理流程,精准勾勒债务人资产负债全貌,以防范债务人出现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

第五,打破信息壁垒。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优化、长效兜底多层次发力,筑牢工作保障。建议赋予基层执转破案件承办法官查阅其他法院与破产公司相关的案卷信息权限,且在相关案件的办案系统增设破产信息录入节点,按期督促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及时推进案件流转、债权申报、财产处置等节点信息。同时,健全长效兜底机制,强化保障实效。将该信息录入工作纳入考核指标范围内,促进责任落实,并联动审管办部门,定期对接基层法院执转破案件承办法官在信息查询、系统使用中的难点问题,及时优化系统功能,以确保信息共享机制长效运行,为执转破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健全考核体系,完善差异化推进机制。构建符合司法责任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落地增效。将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与审判质效的评估体系,重点设置立转破、审转破移送率、执转破转化率等方面的核心指标,驱动“终本清仓”与执破衔接实现协同增效,强化对全链条衔接成效的评价。立足各地法院案件规模、专业力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行差异化指导与激励政策:对于破产审判基础较好、案件集中的地区,做好强化跨域协同、繁简分流与企业拯救机制创新等工作;对于案件量较少、实务经验仍需积累的地区法院,加强司法讲堂建设和跨区域经验交流。同时,积极引导简易破产程序适用、无财产可破案件快速出清,避免“一刀切”式推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激发司法人员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推动“一体化”机制从“被动落实”向“主动运行”转变,进而真正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融合、高效联动,充分发挥《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课题组成员:杨婷 石佳佳 徐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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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3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