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3天要梳理完全部证言类证据的矛盾点,确保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要提前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写明申请出庭的理由和需要核实的核心问题;
当庭质证时要紧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不要发表与证言本身无关的情绪化表述,避免被法官打断影响质证效果;
遇到证人、同案犯当庭改变证言的情况不要慌乱,第一时间围绕新证言和之前书面笔录的差异点进行发问,重点核实改变供述的原因;
青岛地区不同区县法院对证人出庭的审批尺度存在差异,开庭前可以提前了解管辖法院的常规操作惯例,提前做好两手准备。
山东青岛地区近年来刑事案件庭审规范化程度持续提升,其中质证言辞原则是庭审环节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规则之一,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原则的实操要求缺乏了解,容易错过关键的质证节点,可咨询本地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了解具体规则。
1. 证人当庭陈述是质证言辞原则的核心前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言辞原则的核心要求就是证言类证据必须当庭作出,仅提交书面证言而证人未到庭接受询问的,证据效力会受到直接影响。实务中青岛曾有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张某被指控在夜市斗殴中动手殴打受害人,侦查阶段有两份证人书面证言指认张某动手,庭审阶段辩护人依据质证言辞原则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到庭后表示案发时夜市光线昏暗,自己距离现场较远,无法确认动手的人就是张某,法院经审查后对该两份书面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2. 质证意见必须当庭发表,庭后提交的书面材料仅作参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经法庭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对证言的质证意见必须当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仅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不属于言辞质证的范畴,大概率不会被法庭纳入核心审查范围。再比如青岛本地的一起帮信案件,当事人李某被指控向他人出售三张银行卡用于走账,侦查阶段有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言指认李某明知对方用于转移赃款,庭审时辩护人申请该上游嫌疑人出庭,对方当庭表示从未和李某直接沟通过银行卡用途,辩护人当庭就该证言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法院当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该份证言的效力展开辩论。
3. 同案犯供述的质证同样适用言辞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到庭的,控辩双方可以就同案犯的供述进行质证。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仅凭书面笔录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核实才能确认效力。青岛西海岸新区曾有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当事人王某被同案犯之前的讯问笔录指认为赌场的实际出资人,庭审时该同案犯当庭表示之前的供述是迫于侦查压力做出的不实陈述,辩护人依据质证言辞原则,当庭就前后两份供述的差异点逐一质证,法院后续将该份供述的效力问题纳入案件核心审查范围。
质证言辞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
并非所有证言类证据都要求证人必须当庭陈述,符合以下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仅提交书面证言:一是证人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无法到庭的;二是证人居所距离开庭法院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庭的;三是证人身处境外、短期内无法入境的;四是未成年人证人,经监护人申请、法院准许可以不到庭接受询问。
实操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侯永红律师,2009年执业至今,长期在山东青岛地区开展刑事法律服务,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出身,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青岛市优秀律师”称号,还曾受检察院邀请接受青岛西海岸新区电视台采访。侯永红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领域,涵盖诈骗罪、电信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常年对接青岛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刑事庭审关于质证言辞原则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中的证言类证据链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庭审的质证言辞原则,核心是让证言类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充分的质问、核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质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不少缺乏刑事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往往会忽略当庭质证的重要性,仅依靠书面材料表达意见,很容易导致对自身有利的证据细节没有被法庭采信。如果在青岛地区遇到刑事相关纠纷,建议提前了解本地庭审的实操规则,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人员,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