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8月10日,记者从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公布一批职业索赔典型案例,旨在发挥警示、教育及指引作用,明确对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处理导向。
针对短时间内高频次购买同品类商品并批量发起投诉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近期接到一名投诉举报人寄送的13件投诉举报信,内容均涉及当地企业生产的河虾仁、鲜贝等水产品的商品条码、执行标准及配料表信息,诉求均包括退赔费用和举报奖励。
经该局核查,该投诉举报人在2026年5月8日至30日的23天内,先后13次购买同类型水产品,且每次购买后均单独发起投诉举报,投诉内容高度相似,投诉信格式化和模板化特征明显。同时,全国12315平台数据显示,该投诉举报人累计投诉举报记录达1604件。
“该投诉举报人的购买频次、数量及跨平台投诉总量,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习惯,其牟利目的较为突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该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其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已依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在酒店一次性用品质量标识投诉领域,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近期处理了一起同类典型案件。一名投诉举报人入住某酒店后,就一次性用品外包装标识问题,于5月25日以信件同时投诉三家企业,诉求内容均是产品外包装违反产品标识规定,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经过调查,近一年以来,该举报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73次、举报85次,共在浙江、广西、江苏等22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主要针对食品、酒店内一次性用品等;在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辖区陆续发起5件投诉,投诉文本和诉求格式化、专业化特点明显。
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整体投诉频次和地域分布表明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据此,该局依法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同时对涉嫌违法线索启动核查。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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