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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

1.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 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裁判要点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提取血液样本/刑事侦查行为/瑕疵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

1.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该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程序不规范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依法决定。

二、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刘某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长期扣留车辆而不调查处理属滥用职权

2023-12-3-002-00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行政调查 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2.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对于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而导致交通违法的,相关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2023-12-3-001-02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交通违法 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目的 明显不当

裁判要旨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没有足够反应距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并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3.郑某阳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处罚案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剥夺驾驶人任何类型机动车驾驶资格

2023-12-3-001-01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资格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剥夺驾驶资格 准驾车型

裁判要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行政处罚,不是只剥夺其对某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以过罚不相当为由,请求撤销剥夺其驾驶全部准驾车型资格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驾驶车辆属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风险,保护驾车人、乘车人、行人等生命财产安全,其立法本意应当就是存在相关情形暨吊销驾照,不区分驾照类别,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管理目标,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4.解某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许可证件及罚款案

——网络代驾情形下代驾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责任,不应由代驾司机一方承担

2023-12-3-001-015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 罚款 网络代驾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

裁判要旨

网络代驾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方便、安全的出行方式,但对网络代驾中出现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在网络代驾运营模式中,参与交易主体包括网络平台运营商、代驾司机及平台用户三方,三方构成代驾运输服务中不可分割的整体。代驾司机通过网络平台派遣订单,在提供运输服务后通过该平台分配收益,代驾司机按照用户的代驾需求及平台的派遣任务完成代驾行为,其首要义务是将用户安全送至目的地。代驾具有突出的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驾驶人的主客观要件,所以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由刚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全权负责。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该审查义务主体至少应当包括平台及用户。新兴行业的发展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依法合理促进。

5.翁某康诉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行政处罚案

——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审慎地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注意义务,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3-12-3-001-01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礼让行人 注意义务 主观过错

裁判要旨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其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审慎地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注意义务,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6.李某诉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肇事后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自行离开的,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3-12-3-001-02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 自行离开 逃避责任认定 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肇事者尽可能的保护受害人员的利益,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防止事故损失不必要的扩大。同时也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否则仍可能构成逃逸。

7.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2023-12-3-020-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赔偿 行政裁量 交通事故 救助方式审查标准 合法性 适当性 比例原则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应当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在公民生命权受到威胁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采取气焊割门的救助方式,一般情形下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8.安徽某物流公司诉宁德霞浦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4-01-3-007-001

关键词:行政诉讼 责任认定 驳回起诉 可诉性 受案范围 水上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就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作出的一种技术性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上属于后续行政、民事处理或诉讼的证据。后续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可以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若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法院将依法不予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未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胡某喜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案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01-3-015-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案范围 不予立案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2024-12-3-004-003

关键词:行政 行政许可 货物运输 达标车型 终止核查

裁判要旨

因不符合核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条件,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构成违法为由,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金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扣押财物案

——交警应要求不需要翻译的外国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

2024-12-3-002-00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财物 书面说明

裁判要旨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其次,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可见,提供翻译已经成为相关执法部门的一项义务,而非任由其选择是否提供;最后,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2.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对于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表示不需要提供翻译的,交警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如果该外国人只是口头表示不需要提供翻译,交警应当将须出具书面说明的规定向其释明,并要求其按照上述规定出具书面说明。如果当事人只是口头表示不需要翻译,交警也没有提供翻译就进入执法程序,则会导致程序违法。

12.卢某某诉某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扣留车辆时车载货物的处理权

2024-12-3-002-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车辆所载货物处理权 登记保管

裁判要旨

扣留车辆包括扣留违反一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和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发生事故的车辆。车辆被扣留时车载物品的处理权并不当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当客观上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当事人放弃处理权时,才发生车载物品处理权的转移。准确判断车载物品处理权的归属可以帮助判断行政程序中相关的费用承担及赔偿主体。

1.车载货物第一顺位处理权主体系当事人。车载货物处于当事人能够自行处理的状态,当事人可能会有以下三种主观选择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完全处理,在此情形下,应当认为车载货物已经完全转移到当事人控制下,在当事人接管后,交通管理部门无需也无权对车载货物作出处理。第二种情形是完全不处理,在当事人存在处理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选择完全不处理,此时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车载货物处理权,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接管,接管后应当对车载货物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三种情形是部分处理,在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可以对车辆所载物品自行处理时,当事人同意处理,但仅取走部分物品。鉴于当事人对于车辆中所载物品的品类、数量以及状态是明知的,对于未取走的物品应当视为经当事人判断后无需再次处理,以及同意继续放置于车辆中。

2.对车载货物登记并妥善保管的前提系“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此处对“无法自行处理”要做灵活认定,例如当事人为运载批量货物的司机或卖家,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有部分货物因被挤压、卡住无法由当事人取出,即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形。或者货物虽可取出,但因没有适合运输的交通工具,实际无法及时运走,也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形。对于是否“无法自行处理”的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把握合理行政及高效便民执法的原则。

3.从可行性及执法成本角度理解行政机关的变卖或拍卖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既包括不强相对人所难,也应当包括不强执法机关所难。对于被扣留的家用小轿车中的少量物品,相对人自行带走或处理,完全在其能力范围内。而在相对人拒绝带走或故意不处理的情况下,如要求交警部门必须履行组织变卖或拍卖程序,从现实可行性和执法成本等各方面考量,均达到了强人所难的程度。

4.车载货物的处理权移交至交通管理部门后,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中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虽然法律条文中使用“可以”的表述,但应当认为该条款实际已经赋予了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妥善处理的义务,仅是在处理方式上“可以”做多种选择,以实现妥处效果。未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仍构成程序违法。

13.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

2024-12-3-001-02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 电动自行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

裁判要旨

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商品的销售行为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且经营者、消费者均以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

14.丁某诉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强行冲闯火车站检票口行为的性质认定

2024-12-3-001-02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裁判要旨

1.火车站候车厅和检票口属于供不特定人群停留、等候的公共场所,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车站管理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故意违反安检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现场指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2.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可以从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行为方面看,采用推搡、拉扯等方式试图冲闯关卡,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碰撞,手段和方式较为激烈的;从结果方面来看,引起通道挤占、岗位瘫痪,导致车站秩序失控,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5.曾某诉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并非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2024-12-3-001-028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罚款 交通事故逃逸 行政责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据此减轻逃逸人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可以减轻逃逸人的行政处罚。逃逸人能否减轻、免除行政处罚,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16.刘某军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对驾驶人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2024-12-3-001-02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闯黄灯 审慎观察义务 法无授权不可为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黄灯的作用是警示,并未明确黄灯亮起时是否禁止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亦未赋予行政机关针对“闯黄灯”行为的处罚权限,尤其是驾驶人谨慎观察、安全通过则更不应遭受处罚。

17.许某龙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为避免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休息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2024-12-3-001-033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疲劳驾驶 应急车道 占用 高速公路 紧急情况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紧急情况”一般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紧急处理的事件,如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露,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等情形。疲劳驾驶需休息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

18.杨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超出相对人合理义务范畴的行政处罚决定,属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2024-12-3-001-03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事实依据 相对人义务 交通管理

裁判要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求普通机动车驾驶人从专业角度判断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合法性、有效性,超出了相对人义务的合理范畴。对于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对违章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19.张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对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评价

2024-12-3-001-037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逃逸 交通肇事罪 行政处罚 终生禁驾 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公安机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20.张某诉上海某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中事实推定的司法审查路径

2024-12-3-001-006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 事实推定 优势证据

裁判要旨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具有违法行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不能仅以行政相对人发生单车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即推断其必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1.王某诉旬阳市交通运输局罚款案

——邻里互助型“有偿拼车”不应认定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2024-12-3-001-010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裁判要旨

对于“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予以判定:1.运送目的:行为人以运送为手段,以赚取利润、营利为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结合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营利的目的必然以有偿交易方式实现,但收取费用的客观行为只能认定该行为是有偿的,并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就具有营利目的;2.运送周期:周期性、持续性开展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必然要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经营时间主要表现为一定时间范围内持续、经常性提供服务;3.费用标准:出于营利目的,行为人会在合理成本之外加价收取客观利润;4.人员关系:行为人通常为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以此获取利益。邻里互助型“有偿拼车”因不具有经营性特征,不应认定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22.南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的审查标准

2024-12-3-001-012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管理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危险化学品作为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国家就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分阶段分部门全流程管控。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负有高度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好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审查,除了客观地、从物理意义上对行为、事件等进行还原,还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结合行业惯例、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判断危险品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时,首先依据客观事实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惯例,认定押运员是否履职,再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负有管理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人员等法定义务,认定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明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却未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问题致使不具资格的吴某某实际履行押运职责,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之情形。

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中,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个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对法律事实认定的影响,即该类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证明自己已依法严格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否则视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沈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行为人因紧急避险情形违反交通法规的审查判断

2026-18-3-001-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逆行 紧急避险 必要限度 撤销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系因紧急避险,且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对于行为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审查紧急避险措施是否恰当、有无超过必要限度时,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22年3月30日 〔2021〕最高法行他1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1〕闽行他11号《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年10月27日 〔2010〕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2月1日 〔1999〕行他字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桂行请字第60号《关于张仕红不服隆林县交通局暂扣车辆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涉及地方性法规对交通部门暂扣运输车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年11月1日 行他〔2000〕第1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2号“关于大连康大船务公司诉大连港务监督停航通知行政行为的性质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即:大连港务监督大港监字〔1999〕第25号《关于南海明珠轮立即停航的紧急通知》,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法行〔1999〕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泽忠诉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的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1998年12月27日  〔1998〕 行他字第2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应泽忠诉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审理应泽忠诉河南省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