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老人诉求的三个理由中,第三个最要命!儿子去世才发现孙子不是亲孙子,爷爷竟然没资格否定亲子关系?这样的话,孙子不但现在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将来还有权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这样的结果公平吗、合理吗?
分析一下老人怀疑孙子非亲生维权败诉,再审立案的事:原审法院为什么驳回老人的诉求?再审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要提醒大家,原审驳回老人诉求的三个理由中,第三个最要命!这个理由看似有依据,实则有问题!再审能否改判,关键看能否突破这一点!
2025年陆晓东因交通事故去世,办葬礼时儿媳黄某某不但提出要先给她抚恤金才带8岁的儿子参加火化仪式,而且也没按习俗让孩子给父亲捧骨灰盒、守灵,这引发陆家人的怀疑,老人先是取了孙子的头发、指甲,鉴定出来孙子和老人不是祖孙关系。然后又调取了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抢救时留的血液样本,再次鉴定也排除了陆晓东是孙子的生物学父亲。
爷爷奶奶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孙子与儿子无亲子关系,并要求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退还抚恤金。儿媳以结婚证、出生证明为据,说这些证明孩子就是婚生子!爷爷奶奶要求通过法院再次进行鉴定,儿媳也不配合。
看到这,大家是不是也怀疑这亲子关系有问题?按日常生活逻辑来看,法官也应该心里有数吧?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老人的诉求!
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1、孩子出生于婚姻关系期间,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上看,与陆晓东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陆晓东生前也从未否认过父子关系。
2、陆晓东与孩子之间的DNA鉴定存在程序瑕疵。鉴定由老人自行送检,未成年人监护人并未到场,也没有身份确认程序,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
3、本案存在诉权主体问题,简单说就是法院认为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没有资格提出的否定亲子鉴定。
这三个理由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杨律师挨个分析一下。
第一个理由:婚姻期间男方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案子不止一起了,那些案子可没说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登记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推翻。
至于陆晓东生前没提出过异议,有两种可能,一是他没发现异常。另一种是他明知孩子不是亲生的但愿意认。如果是后者我觉得没啥说的,尊重本人意愿。但如果是前者,以此为由驳回老人的主张并不合理。至于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我觉得在陆晓东去世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由儿媳黄某某承担。
第二个理由:自行送检的亲子鉴定确实程序不严谨,在其他案件中通常的处理方案是,在有一定合理怀疑理由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认可自行鉴定的结果,可以在法院重新鉴定,以法院委托的鉴定为准。但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院鉴定,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否定亲子关系。而本案,儿媳黄某某是拒绝配合鉴定的。
所以,法院的前两个理由我觉得不充分,但第三个理由,说爷爷奶奶没有资格否定亲子关系,这个确实有点要命。
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民法典》1073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从法条看,爷爷奶奶确实没有列在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中,这一点如果不能突破,这案子就没法败判。有人说老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是立案了吗?
对,但那仅仅是立案,按民诉法的审判鉴定程序,二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只要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就会立案,立案本身不代表法院已经认为原审判决有问题了。就跟原告起诉,法院立案不代表原告肯定胜诉道理差不多。
根据上面的分析,大家觉得这个再审申请被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杨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老人能否取得否定孙子亲子关系的诉讼资格。
从前面介绍的《民法典》法条字面上看,爷爷奶奶似乎没有诉讼资格,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本有诉讼资格的陆晓东去世了,除非有证据证明陆晓东生前知道儿子非亲生,但不愿意否认亲子关系。否则,简单以法条的字面意思否则爷爷奶奶的诉讼资格,就会导致妻子婚内出轨生育的子女,不但欺诈性抚养合法化,还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甚至在不能否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将来爷爷奶奶去世又没留遗嘱,孙子还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分爷爷奶奶的遗产。就算爷爷奶奶留了遗嘱,办继承手续时,法律上还需要找这个孙子出面配合,因为他有合法的代位继承资格!这样的结果,显然也有悖于公序良俗!
所以,本案不单是一个否定亲子关系的问题,还涉及继承资格和遗产等重大事项,我觉得不宜简单否定爷爷奶奶的诉讼资格,尤其是在陆晓东由于交通事故去世有血液样本保存在交警部门,还可以直接鉴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应该支持爷爷奶奶有诉讼资格,通过正式司法鉴定还原一下真相!大家觉得呢?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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