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在我国是受到禁止的,但是因为利益较高,在很多时候,人们往往通过其他的渠道来获得毒品,也不断有人去从事贩卖的活动。运输贩卖毒品,指的是通过外界物品或者是利用自己身体运送毒品,或者是帮助他人隐藏毒品的行为方式。

典型案例

被告人魏某经同案被告人黄某清(已判刑)介绍,同意帮助计划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司徒某购买与运输甲基苯丙胺,并从中按金额收取运费。

2016年9月,被告人魏某收到了被告人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900克的汇款后,即购得甲基苯丙胺850克交付给司徒某,并收取运费2万元。同年,魏某在收到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1800克的9万元汇款后,又购得甲基苯丙胺,其中,魏某从中取出300余克,交由同案被告人,由他们向他人贩卖。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魏某收到被告人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的汇款后,又通过同案被告人常某(已判刑)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同月28日,魏某携带为司徒某购买和自己赊购的甲基苯丙胺在广州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000余克。

法院审理认为:一、被告人魏某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符合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司徒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某贩卖、运输与司徒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魏某在结伙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二、鉴于魏某掌握购毒渠道,多次进行跨省运输,其涉案毒品数量也大于司徒某,司徒某在同宗毒品犯罪中的罪责相对小于魏某,对司徒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判决如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司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