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销犯罪辩护律师同案为啥结果不同?判决又是怎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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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很明确,而且又是一样的法律,为什么审判结果不同?

第一法律高度概括,虽明确但不至于对每一具体事件或者行为都明确细化为法律条文。故即便明确,也是类型化概括规定,适用时仍然需要解释。

第二每一事件或者行为均不相同,就像树叶,没有完全一样的。或是事实本身存有差异,或是证明事实的证据不同……但往往是那些个不同影响着案件的性质,包括量刑。

第三介入因素不同。司法适用必然要人的参与,就必然有主观因素介入。自由裁量、对主观推定、对客观行为的分析判断……无不需要主观因素介入。主观因素又受到经验、立场、能力和认识等等方面的限制。

第四时间和地域不同。时间和地域实际上只是审查案件某一具体维度,但在法定犯罪的当下,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不同地域对某一类案件认识差异和处理方式等外部因素往往会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在如此多不确定因素的介入下,能够得到完全一致的结果,当然是有点奢望。既然不确定因素太多,只关注类案的结果不是很理性的选择,更应当关注辩护的过程。通过过程控制追求理想结果。

那么,司法结果是怎样实现的呢?

司法过程是逆着事情发生的方向进行的,是通过每一证据一步一步往前推导,发现整个过程和原因。在发现事实的过程中,是先审查认定犯罪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呢?

答案是客观要件。

通过客观要件推定主观要件。这样处理,可以有效避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避免刑罚权的滥用。比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立案之初就作出结论,而是需要通过有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审查,进而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意识隐藏于人的内心,不易被发现,但又总能通过一定的形式显现出来。简言之,主观要件附着于客观要件,应当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发掘,发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虽包罗万象,但并非事无巨细地都需要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各参与人主观因素等认定,同时也必然需要各种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等。

但是,无论介入因素多么繁多,法律终究要追求一个确切结论,为此就需要有普适性的标准,比如证据审查、避免客观归罪,也要避免先入为主的主观任意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