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男子妻子出轨,被丈夫发现后要求与情夫断绝联系,但二人死不悔改,某日在车内被该男子当场发现后仍无动于衷,男子含怒出手将二人捅成重伤。

郭尧(男,1986年10月生)于2017年左右发现妻子齐秀有出轨迹象,但不知出轨对象是谁,为此经常与妻子闹矛盾。

2019年8月,为了查清妻子出轨对象,郭尧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带有录音功能的汽车GPS定位器,乘妻子不注意把定位器装在了方向盘下方。

2019年10月10日,郭尧大舅过生日,全家都在饭店聚餐,但齐秀迟迟未到,郭尧起了疑心,打开定位器监听功能,发现妻子与另外一名男子在一起,这人正是郭尧的同事张某。

当天夫妻二人为此爆发猛烈争吵,为此郭尧还动手打了齐秀几拳,后经双方父母劝和二人才重归于好。郭尧考虑到二人已经有两个孩子,决定原谅妻子,并让其保证与张某断绝联系,同时郭尧也找到张某对其提出严正警告。

本以为事情就此翻篇,但郭尧发现齐秀经常偷偷摸摸打电话,经过观察发现她仍和张某保持着联系。

2020年6月13日,郭尧在妻子的车上偷偷放了一部手机,并打开远程定位功能和自动接听功能。14日上午,郭尧通过手机定位发现齐秀将车子停在一个十分异常的位置,起了疑心的他拨通手机后听见齐秀和张某正做着不可描述的事情。

听到声音后的郭尧怒火中烧,拿着一把经常把玩的黑刀和一把水果刀,骑着电动车找到齐秀的停车点。

当郭尧找上门时,齐、张二人仍好整以暇地坐在车上,对郭尧不予理睬。郭尧气不打一处来,拿出两把刀多次捅刺张某的胸部和腹部,张某下车逃跑,郭尧仍紧追不放,张某摔倒后,郭尧仍连捅数刀,齐秀在阻拦郭尧的过程中也被刀刺中左侧腹部。

后经齐秀劝说,郭尧停止捅刺张某,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受害人到医院后,郭尧拨打110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医学鉴定,张某、齐秀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6万元,郭尧亲属通过银行卡转账10万给张某赔偿损失,同时郭尧取得妻子齐秀谅解。

一、郭尧持刀捅刺张、齐二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郭尧持刀捅刺二人,并导致二人重伤,法律上有两种观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郭尧持刀不计后果地捅刺他人,不论其主观上是何故意,客观上导致什么结果就定什么罪,本案中郭尧致二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

2.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郭尧持刀捅刺他人胸腹部,这些都是人体要害部位,很可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他人重伤结果,但在妻子劝阻下停止行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客观上都有行凶行为,区别主要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显然主观恶性更大,从郭尧捅刺部位来看,应当认为具有杀人故意,但其具有中止、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二、郭尧该如何量刑?

1.郭尧在行凶过程中主动停止捅刺他人,并积极将张齐二人送往医院,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郭尧虽未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造成二人重伤,因此应认定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2.郭尧事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郭尧事后得到被害人齐秀的谅解,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郭尧亲属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赔付10万元赔偿款,虽未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5.齐张二人长期通奸,郭尧多次警告后不听劝阻,被当场捉奸仍满不在乎,严重伤害郭尧自尊心,二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严重过错,据此可对郭尧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郭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张某损失9.6万元(郭尧与张某按6:4的比例分担损失)。

笔者点评:

  1. 郭尧激愤持刀伤人,全因二人恬不知耻,情有可原减轻处理,判刑三年罪当其罚。
  2. 齐秀毫无羞耻之心,出轨他人死不悔改,天理昭昭报应不爽,招致祸患咎由自取。
  3. 张某勾搭有夫之妇,败坏人伦肆无忌惮,公然挑衅他人底线,被人重伤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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