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镇派出所治安巡逻队队员。2018年12月起担任芜湖佘祥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妻子失踪
1994年1月19日,精神失常的张在玉(佘祥林妻子),突然失踪了。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被投进监狱长达11年。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 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在当地人眼中,那时的佘祥林,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在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妻子的突然离去,让一大家人一时不知所措。佘、张两家发动亲友四处寻找,但是一点结果都没有。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中写道,他的结发妻子于1993年12月的一天,突然精神失常,次年1月19日妻子突然失踪,他满以为凭自己之力就能找到妻子,所以没有报警。
惊现女尸
1994年4月11日晚,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卢定成,找到佘祥林,对佘祥林说,张在玉找到了,但张在玉被人杀害,尸体是在该镇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塘里发现的,属于他杀。警方自此对有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展开审讯。当年最先发现这具尸体的是该村一对父女。4月11日清晨,这名父亲送女儿去上学,路过此处时,发现一处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尸体。接警后,雁门口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这具已高度腐烂的尸体打捞上岸。后经法医鉴定,确认尸体为女性,由于尸体高度腐烂,加上当时技侦手段相对落后,死者的具体身份一时无法查明。
逼供疑云
案发时间距张在玉失踪近3个月,警方通知张在玉娘家人前来辨认尸体。由于该具女尸的身材、发型、年龄以及个头大小与失踪的张在玉几乎一样,甚至连女尸乳房旁一颗黑痣和生育时留下的切口也无差异,因此警方基本认定该具女尸便是失踪3个月的张在玉。佘祥林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对其展开调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京山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警方执行。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上称,当时他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带他去看妻子最后一眼,去认尸,但警方不仅不让他去认尸,还一口认定是他杀害妻子,并对他进行了10天的刑讯逼供。佘祥林申诉说,警方为达到他们的办案目的,让他画了“作案路线图”,在他神志恍惚不清的情况下,于1994年4月21日晚的那个雨夜,用汽车将他带到关桥水库内山凹里的一个地方,给他照相,后来,县公安局说根据佘祥林画的“作案路线图”,带他们去了“作案现场”,这可以作为佘祥林有罪的证据。佘祥林写道,虽然他身心受到百般摧残,但是“我还是抱着坚定的信念,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机关能尽早洗脱冤情”。
杀人罪成立,从死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4年10月25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他死刑。他为此上诉到省高院,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佘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另娶之目的,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法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门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连”家人
1994年12月,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众多居民曾书面证明,他们曾在当地遇见过一个自称名叫张爱青(音)年龄及各方面特征与张在玉极为相似的女子。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在接受楚天金报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12月,他持天门石河镇姚岭村居民开具的两份证明上访回来后,即被警方抓走了,三天后,一同去上访的母亲也被警方抓走,在看守所,他被关了41天,其母被关了10个月。母亲进去时,健健康康的,从看守所出来时,双目失明,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4个月后母亲去世。而石河镇的这几名作证居民也受到了“牵连”。
“亡妻”归来,“死人”开口
“先是惊奇,后是愤恨!”2005年3月28日,亲眼见到张在玉出现在雁门口镇街上的当地居民们对记者说。张在玉回来了的消息,在十乡八里风传。谁也不敢相信这眼前的事实。记者在当地采访了张在玉,张在玉称,因脑子出了“问题”,什么时候离家的,怎么走的,走到哪里了,“现在都记不得了”。后来,她在山东枣庄被人收留,后在该地再婚,儿子现在已10岁。张在玉称,她曾经多次给亲戚朋友写信,包括自己的父母。但家人因怀疑是佘祥林串通牢友搞的阴谋而未予理会。
宣告无罪
2005年4月13日电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
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近百人。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案的被害人、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国家赔偿(70余万元)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确定赔偿数额,标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
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6万余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据佘的代理律师介绍,天门市农民聂友清、倪新海曾为佘祥林作证而无辜被关押,此次分别获得2.2万元和3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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