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高青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联合各派出所,运用“实地踏勘+无人机巡防”空地立体侦查模式,对辖区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进行联合巡查,形成天上地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减少监管盲区和隐患,提高了生态资源管护和预警能力,全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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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民警在青城辖区巡查时发现,王某、李某用汽车拉载大量杨树,遂立即上前盘问,二人均没有砍伐资质。在森警大队协助下,青城派出所民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内,依法对王某和李某进行调查。经讯问,王某、李某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二人在没有砍伐资质的情况下,从黄河大堤收购杨树,并砍伐约12方木材。
目前,王某、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