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性侵案。女子余某因见其高中同学的服装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于是打算自己也开一间服装店。随后余某从父母处借钱、并在同学的指导下,顺利开了一间服装店。

刚开始时,余某凭借自己的努力,生意还是做得有声有色的。可后来因为行情不好,余某开始拖欠供货商男子刘某的货款,而且越欠越多。

余某是通过同学介绍刘某的,双方合作两年时间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因此刘某同意再让余某推迟一个月支付货款7万,但前提是要求余某写下欠条。

可不曾想,刘某看在多年的交情的份上,足足等了两个月仍不见余某归还,于是其拿着欠条,直接到余某家中讨要。余某自知理亏,不敢报警,只能请求其同学先代为支付一万给刘某,并要求其马上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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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刘某却说,大老远来一趟不容易,并以不结清就不走为由,提出要与余某发生关系。余某拒绝并怒斥刘某后,刘某随后又以要到店里闹事为由,胁迫余某同意其要求。最终,余某因害怕生意会受到影响,被迫妥协。

余某自认为此事告一段落,可不曾想,刘某却在一个月后又拿着欠条来讨要剩下的6万余元。余某一气之下直接报警,而刘某也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置。(案例来源:浙江宁波江北区法院)

警方到场处置后,刘某拿着欠条对民警承认了两点:一是承认余某同学代其还了1万,因此余某实际上还欠其6万元;二是承认一个月前在余某家中与其发生过关系,但刘某却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强迫过余某,因此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刘某构成强奸罪么?

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女方意志;二是行为人是否与女方发生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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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本案行为人刘某及女方余某均承认双方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当时确实违背了女方余某的意志,即代表行为人刘某的罪名就是成立的。

通过本案刘某的陈述,我们可以发现其很明显是对强奸罪存在错误的认知。即对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知,我们不能只以男方有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女方有没有反抗等情形来判断。

因为刑法第236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强奸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暴力手段外,同时还包括胁迫和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使用了法定三种手段中的哪一种,只要妇女是处于不敢、不会或不能反抗状态下被强迫的,那么就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即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余某明确拒绝后,刘某就以要到店里闹事为由就胁迫余某。很明显,余某当时就是受到刘某的要挟后,因害怕生意受到影响而处于不敢反抗时被违背意志的情形。

换而言之,这就是余某当时没有反抗的根本原因所在。故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刘某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检方经审查后认为,刘某在明知道余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故可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检方同时还认为,刘某在审查起诉前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得很清楚,构成强奸罪的,一般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但如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可分别减少40%、15%、40%以下的基准量刑。

据此检方向法院建议对刘某量刑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故采纳检方的建议,并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切勿自以为是,趁人之危并实施不法行为,否则必将得不偿失,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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