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其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不能制度,“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破产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是指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的法理基础相同,立法宗旨、一般程序也基本一致。撤销权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隐匿、转让等不当手段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权利行使效果来看,权利主体行使撤销权后,所得应归于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受偿。其中,因债权人撤销权由个别债权人行使,该债权人是否可以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确立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赋予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激励其积极行权。

但是,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而言,其并未附带优先受偿性。“撤销为全部债权人之利益发生效力,即取回之财产或代财产之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为全部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平均比例分受清偿。撤销权人虽不妨就其财产为强制执行,然在此以前并无何等优先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与破产撤销权基本一致,其所追得财产应归于全体债权人。此外,从行权成本的角度来看,未赋予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利也不必然挫伤其行权积极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个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发生的成本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基本不存在额外的金钱成本负担。

尽管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有上述共性,但破产撤销权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变通适用,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

#01

破产撤销权的行权主体

和受益主体不同

破产撤销权设置的目的在于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维护债权人之利益,其本属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受益主体是全体债权人。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破产法上可撤销行为而应追回财产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但受益主体依然是全体债权人。另外,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将于下文进行分析。

#02

破产撤销权的可撤销范围

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结合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诸如个别清偿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也被列为破产撤销权的可撤销范围。个别清偿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债务人予以清偿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民法典中属于合法行为,而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则属于偏袒性清偿行为,需予以规制,否则有碍于债权的公平清偿。

破产撤销权对可撤销范围的界定侧重于该行为是否影响公平清偿秩序,而债权人撤销权侧重于该行为是否影响个别债权的实现。这也反映出对债权人个体还是债权人集体的利益保护何者优先的问题,破产立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非仅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从法律文本分析,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持客观主义,并未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债权人撤销权须区分是否为有偿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则不需考虑相对方的主观状态;若为有偿行为,则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之行使要件。

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为他人设定担保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为前提。

#03

可撤销行为所需的

主观要件不同

从法律文本分析,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持客观主义,并未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债权人撤销权须区分是否为有偿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则不需考虑相对方的主观状态;若为有偿行为,则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之行使要件。

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为他人设定担保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为前提。

#04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一般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而破产撤销权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有观点指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避免采取诉讼方式,浪费司法资源及相关当事人时间和费用,应当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之后,通过自身名义向相关各方发出书面通知,行使撤销权。若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发出书面通知而不能撤销相关行为时,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撤销行为。但是,笔者认为,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撤销行为的方式并不妥当,这意味着在未经诉讼程序辨明权利义务内容时,剥夺了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排除申请强制执行方式后,管理人可以通过书面主张或提起诉讼两种方式行使破产撤销权。

#05

权利行使期间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权,则该撤销权消灭。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才可行使,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没有时间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

此外,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暂停行使,但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对待:其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不在破产撤销权的规制范围,那么债权人撤销权可以独立适用,由个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其二,如果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同时构成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则应首先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在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并追回财产。

来源 | 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