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警方针对“坐标南京,190万诈骗案拒不立案”予以公开回应,不予以立案的理由为与事实不符;警方通过自媒体回应体现了对网络舆情的关切,其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诈骗罪的认定根据是刑法,现实问题是,警方公布的网络交易平台代购日本手办的店铺是否构成诈骗呢?
南京江宁警方不立案的理由
从警方回应网络关切的内容,本文可以梳理以下事实:代购日本手办店铺的经营方式为,从代购人购买手办的价格大多为正常代购手办价格的5~6折扣,甚至更低;就报案人支付的646908元手办价格而言,报案人也称这些货品的正常购货价值应在100万元左右。代购人需要正常的利润维持经营,为了避免亏本,代购人可能仅有两种方式维持经营,第一,诱骗不同的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二,在日本市场“淘宝”同类手办物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问题是,代购人诱骗不同的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否构成本罪?即,以“拆东墙被西墙”的方式实施代购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角度分析,对方当事人仅指合同当事人;代购日本手办店铺拆分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在未来的诉讼、仲裁活动中欺骗司法、仲裁人员。
就警方公布代购日本手办的店铺而言,以低于正常价格5~6的折扣代购手办商品,网络交易入驻店铺不能持续经营。问题是,入驻店铺是怎样骗取被害人和司法机关的呢?就诈骗案的被害人而言,能够成功诈骗被害人,行为人主要是利用被害人谋取正常利益外的额外收益,例如,存款被骗就是额外利息,或者收益等。入驻店铺也是如此,低于正常价格5~6的折扣足以吸引被害人参与“交易”。
低于正常价格5~6的折扣足以吸引被害人参与“交易”
在刑法理论上,诈骗还包括“三角”诈骗,其行为模式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后,行为人还需要欺骗司法、仲裁等有职权处分财产权限的人员。“三角”诈骗也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行为人倘若主动起诉,或者仲裁等为作为的诈骗;被害人主动启动程序的为不作为诈骗。例如,警方通报的案件可能是不作为的诈骗。
“三角”诈骗利用了仲裁职权,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三机关之间形成了司法“惯例”,即,经判决,或者仲裁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侦查,需要等待裁决机关撤销案件,并依法移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般是高度盖然性,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分、确实;“三角”诈骗等待移送立案侦查与公平、正义不符,不少民事、行政案件不断申诉,可能与该司法惯例相关。
就《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而言,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上述司法惯例,例如,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问题是,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职权仅相当于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
“190万诈骗案”的立案决定权
公安机关当然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但对诱骗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必然以次充好才能维持业务的网络平台店铺,公众,或者公安机关还是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公安机关难道一定要等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能立案侦查?就江宁警方的回应而言,警方事实上告诉了公众实情,例如,告知了“三角”诈骗的立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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