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深圳一公司要求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 话题冲上热搜。
据极目新闻报道,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若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
一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
网传的《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显示,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8时30分,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
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外贸电商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户外类、汽摩配类、家居类主导。
据蓝鲸财经报道,此公告内容属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软件上,该公司描述员工拥有“加班供应晚餐,也可申请调休”等福利,同时称公司“无强制加班要求”。该公司还曾在招聘启事中表明,不接受大小周工作制者勿投简历。
有网友计算了一下:每个月强制加班30个小时,也就是说,按每日正规工作时间8小时来算的话,每月要多加班3.7天,如果到不了30个小时,就会被罚款300元。
据极目新闻报道,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过长,也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吴正平表示。
吴正平还表示,该公司更不应对未达到加班时长的员工给予处罚。“所谓的乐捐,就是一种公司的变相罚款,是严重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吴正平称,该公司员工既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工人日报:强制加班绝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针对此事,工人日报9月6日发布题为《强制加班绝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评论提到,目前,深圳人社局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情况,高度重视并责成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理。
评论称,一段时间以来,超时加班和强制加班成为众矢之的。涉事公司称“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潜台词就是“与公众无关”,这是典型的“我的地盘我做主”思维,以为公司的事不关外界,甚至不关法律,似乎要与公众划出一条界线,要与法律及道德划出一条界线。
“内部事”成为一些企业侵犯员工权益的挡箭牌,主要源于涉事老板的思维惯性——我是“金主”,公司规章制度“我说了算”。在就业形势不乐观的阶段或行业,就业压力加剧了劳动关系双方的话语权失衡,给了部分企业更大的为所欲为的底气。同时,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观念不足,也是一个原因。
评论进一步表示,眼下,被侵权的员工选择忍气吞声,更多是因为无奈,毕竟工资、晋升机会等都掌握在管理层手里,“不老实”的代价或许是失业、一家子的柴米油盐无着落。此前曾有报道,一些企业的HR会将看不惯的离职者输入一份当地HR共享的“黑名单”,实施全行业禁入式抵制,这对相关劳动者无疑是很大的伤害。在此现实语境下,让劳动者对企业某些侵权行为说“不”,真的不仅仅是需要勇气。
企业的发展向来不能靠为难员工。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澎湃生命力的企业应着重激发员工创造力和积极性,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其中的前提。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基础。
对此事件,期待有关部门的调查能够尽快回应公众关切,同时希望全社会能更加关注部分企业“门一关、我为王”的问题,打破某些人“这是公司内部事”的思维逻辑和侵权惯性,让劳动者的合法维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维护。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司以“捐款”为名转嫁经营风险,违法!
案 情
金某最近入职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业绩不达标,当月不但没有工资,还要给公司“捐款”2000元,作为惩罚。
后来金某了解到,公司与销售部门的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虽然很多员工对这种“捐款”表达过不满,但是公司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就是有效的,员工“捐款”属自愿,不违法。金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 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根据其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对价补偿,也就是劳动报酬。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与业绩指标挂钩的,应当是劳动者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增量”部分,而非全部工资,更不是工资以外的员工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要求没有完成业绩指标的员工“捐款”的行为,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转嫁给了员工。这种貌似双方自愿约定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侵犯,即使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无效的。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合工人日报、极目新闻、蓝鲸财经、中国劳动保障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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