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龙某不幸遭遇车祸,获赔40万,可她却带着40万赔偿款回了娘家,丈夫刘某要求龙某拿出20万,作为二个女儿的抚养费,龙某没同意,于是,刘某便提出了离婚。
11年前,经人介绍,刘某和同村的龙某相恋,并在2个月后结了婚,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两人更是如胶似漆,恩爱有加。
刘某和龙某是做装修生意的,夫妻俩很能吃苦,一年大概有24万的收入,几年打拼下来,也赚了不少钱,他们贷了款,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家里还买了一辆30几万的新车,在旁人眼里,刘某可谓是事业爱情双丰收。
可旁人不知道的是,小夫妻俩在家里没什么话语权,家里是刘某的父亲当家,他们赚的大部分钱都上交给了刘父。
龙某平时就捡点工地上废弃的边角料去卖,一年也有一万多的收入,这些钱大部分都花在买菜和买两个女儿的学习用品上了,龙某自己很节俭,平时几乎不花钱。
龙某和母亲感情很好,平时因为生意比较忙,龙某也很少回娘家。有一次,龙某意外怀孕了,做了流产手术后,她就去了娘家调养身体。
龙母本以为这次女儿至少得休息一个月,可是,半个月还没到,刘某就以工地活多,他一个人忙不过来为由,把龙某带走了。后来,龙某由于身体太虚弱,晕倒在了工地上。从此,本来就对刘家有看法的龙母,对女婿更是心生不满。
龙某母亲有三个女儿,龙某是二女儿,她性格比较温和,人也老实,好说话,上学时成绩也不错,当年她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由于家里的经济原因,没能上成大学,正因为如此,龙母对二女儿就更加的上心,见不得她在夫家吃半点亏。
有一天,龙某因为一些琐事和婆婆发生了争吵,她一气之下就跑了出来,见刘某并未跟出来,龙某便独自叫了一辆车想回娘家,没想到在途中却遭遇了车祸。
得知消息的刘某心急如焚,赶忙带上他所有的积蓄145000 元,和父亲一起赶到了医院,当时龙某已经奄奄一息,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就这样,刘某在重症监护室外整整守了七天七夜,期间他是茶饭不思,几乎到了绝望的边缘,他多次恳求医生,一定要把妻子救回来。
所幸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龙某终于被救了回来,出院后,龙母便把女儿接到了家里养伤。后经院方裁定,龙某获赔40万。
可令刘某没想到的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龙某和母亲一起把那40万赔偿款领走了。刘某去岳母家找龙某,想问个明白,可是却遭到了岳母的百般阻扰,后来,还是龙某偷偷地溜出来,两人才见了面。
见到龙某后,刘某责问道,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家里有2个女儿要养,还有房贷要还,现在是急需用钱的时候,为什么龙某却无动于衷,要把40万赔偿款藏起来呢?
龙某表示,她回娘家是为了养伤,母亲在身边也方便照应,至于那40万赔偿款,她根本就没有藏起来,而是原封不动地存在了她的账户里。
为了验证龙某所说话的真实性,刘父提议去某行查一下,于是,一行人便来到了某行,当刘某看到账户余额只有15982元时,他更坚信钱肯定被岳母藏起来了,他愤怒地盯着龙某,这时的龙某也是一脸惊讶,她连忙说可能是自己记性不好记错了。
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刘某父子一起来到了岳父母家,龙母承认,那40万赔偿款是她取出来,以女儿的名义存了35万的定期,还有5万作为平时开销,还一边说,一边拿出了某行的票据。
龙母还说,在医院的时候,当看到女儿病危通知书的那一刹那,她从刘某的眼中看到了犹豫,她感觉到刘某并不那么在乎女儿,也没有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付出了那么多,所以,为了让女儿以后的生活能有个保障,她才把赔偿款以女儿的名义存了定期。龙母表示,他们老夫妻俩都有退休金,生活不成问题,根本就不会去动用女儿的赔偿款。
这时,刘某也作出了让步,他说只要龙某拿出20万就行了,可是龙母不同意,刘某说了一句,不同意就离婚,然后就气冲冲地走了,这下龙某急了,她觉得他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更何况为了孩子,她更不想和丈夫离婚了,于是,她急忙追了出去,可是刘某还是头也不回地走了。
儿子要走,刘父非但不劝阻,而且还和亲家打了起来,甚至还要求媳妇和自己父母断绝关系。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再次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此事,调解员建议龙某拿出来20万给孩子花销,可龙某还是不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决定,还是先分居一段时间,等两人都冷静下来再说,龙某说她也想考察一下刘某,给自己一份安全感。
那么,那40万赔偿款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龙某因车祸而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龙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40万赔偿款其实刘某是无权支配的。
另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双⽅共同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刘某和龙某婚后做装修生意所得的收益,是属于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虽然钱都交给了刘父,但刘父最多也只是代为保管,假如双方协商不成,还是要离婚的话,那龙某应得的一部分还是要判给她的。
钱没了可以再赚,感情没了却很难再找回,婚姻生活中,双方父母的过度干预,往往会成为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学会放手,才是父母对子女最好的爱护。
大家觉得龙某是否应该从40万赔偿款里拿出来20万给刘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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