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从物业费中获取合理比例的报酬后,应当将其他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定期公开相关情况。物业服务人对物业费的使用具有自主决定权,但也应接受业主对物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提出的合理建议。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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