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持刀伤人?连孩子都不放过!简直是目无王法!浙江温岭,一男子因私人纠纷持刀伤人,致1死1伤,家长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9月11日9时26分,温岭时代广场一男子持刀伤人,现场群众见状上前阻拦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动,现场抓获行凶者周某(男,35岁,贵州籍)。
经初步侦查,确定周某与郭某因矛盾而行凶,并将郭某及其儿子捅伤,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子仍在医院救治中,暂无生命危险,案件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侦查中,详情以官方通报为准。
事情曝光后,有网友评论道,无论有什么深仇大恨,都要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尤其不能迁怒于无辜的孩子。
周某持刀伤人,致1死1伤,接下来可能需要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他可能受到什么处理呢?
1.对于持刀伤人致郭某死亡的行为,可能有两种定性。
采取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显然主观上是故意,但到底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则会影响定性和量刑。
若是伤害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若是杀人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区分二者的最主要因素是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不同。
若只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不慎致人死亡的,对于伤害是故意心态,对于死亡是过失心态,应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基本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具有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并导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基本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乍一看,两罪量刑范围一致,但仔细观察会发现二者适用的刑罚排序不同,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罪优先适用有期徒刑,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应该严肃处理。
2.对于持刀伤人致郭某儿子受伤的行为,有3种可能性。
(1)若认为具有杀人故意,不论造成什么伤情,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若认为具有伤害故意,如果造成轻微伤后果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可处5-10日拘留和200-500元罚款;但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加重情节,可处10-15拘留和500-1000元罚款。
因此,若是在伤害故意下致人轻微伤的,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
(3)若是具有伤害故意并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周某致1死1伤,虽然看起来有很多可能性,但若是确定具有杀人故意或者伤害故意,最终可以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把造成小孩受伤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笔者点评:一时冲动,一死一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冲动是魔鬼,违法必被抓,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无论如何都要控制自己的情绪,莫要头脑发热酿下大错,否则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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