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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中介的薪酬结构,老曾一直比较好奇。

后来通过跟一些二手房经纪人沟通,了解到基本新入职一般会有几个月保护期,此时的底薪还可以,是一个学习成长的阶段。

过了保护期,基本就是最低工资+提成了。如果不开单,连房租和生活费都不够。我听一名老销售说,生意不好的时候,社保公积金成本有时当月都不够扣,就会先欠着,等开单有了奖金提成再把这部分扣回来。

这种模式下,房产顾问的压力会非常大,只要不开单,根本做不下去。

下面这个案子发生在一家著名上市房产经纪公司,一名老员工因为某些月发放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最后获赔六万七。

01 案情简介

01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7年12月18日入职北京一家著名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月基本工资/底薪为1560元或按不低于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杨某的工资构成为底薪+提成,杨某的最后到岗日期为2021年2月18日。

2021年2月19日,杨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提起仲裁,其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没有足额按月支付工资,个别月份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000元;工资差额858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0756元;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60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60000元,金额合计147859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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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判决结果

02 判决结果

仲裁委: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差额14613.0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968.9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706.82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差额14006.12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968.91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706.82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情分析

03 案情分析

关于工资差额,公司主张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期间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是有可能有客户退单和投诉,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杨某提交的工资流水,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确存在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故公司应当支付杨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

经法院核算,公司应向杨某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14006.12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杨某自2019年1月1日后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公司提交的系统截图显示2019年12月26日杨某休一天年假,杨某对真实性不认可,但其在仲裁程序中认可该截图载明的日期其已休年假,杨某在庭审中作出的陈述与仲裁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杨某在2019年已休年假一天,剩余9天。

公司主张2020年1月22日和1月23日统一安排员工休年假,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因公司仅提交截图,并未举证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杨某,故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杨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享受10天年休假而未休。

公司认可2021年杨某未休年休假,故法院认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杨某应享受1天年休假而未休。公司主张公司规定本年度年休假在次年3月31日前清零,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因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年休假规则系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已送达至杨某,故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公司应支付杨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共计2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仲裁认定的金额不高于法院核算金额,故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可杨某以申请仲裁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按月支付工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存在欠付杨某工资的情形,故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法院核算,对仲裁裁决金额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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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律依据

04 法律依据

我们重点谈谈本案中被迫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并没有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视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依据。

相关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一条,“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本案判决支持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另外需要注意,关于最低工资,全国大部分指应发工资,也就是含个人社保公积金,实发工资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北京、上海、安徽比较特殊,发文明确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相关依据:

1)北京:2021年6月11日北京人社局发文,京人社劳发〔2021〕77号,链接:

http://zhengxie.bjdx.gov.cn/bjsdxqrmzf/zwfw/zdly/shbz/shbx/1833163/index.html

2)上海:2021年6月11日上海人社局发文,沪人社规〔2021〕18号,链接:

http://rsj.sh.gov.cn/tgzfl_17732/20210628/t0035_1400413.html

3)安徽:2017年2月1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链接: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54082651.html

05各省市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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