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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文物司法保护力度,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

从严惩治文物犯罪

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传承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连续4次部署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和震慑文物犯罪。

2020年8月,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组织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破案件、抓逃犯、缴文物、断链条,对各类文物犯罪尤其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损毁革命文物等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7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追缴各类文物8.28万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6477件。

在公检法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力打击、严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近年来,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跃。同时,实践中就相关犯罪的对象、未遂、入罪标准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困扰办案实践。

为切实加大文物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制定了意见,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力破司法实践瓶颈

据介绍,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对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公安部门打击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

意见针对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为更好地把握打击重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重拳打击犯罪团伙

随着监管执法的网络日益严密,犯罪团伙也探索出了地下交易的新手段。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

为更准确认定掩饰、隐瞒与倒卖行为,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例如,采用黑话、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络交易的;通过伪装、隐匿文物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检查的;曾因实施盗掘、盗窃、走私、倒卖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针对深挖犯罪团伙的“幕后金主”,意见明确规定,对虽未具体参与实施有关犯罪实行行为,但作为幕后纠集、组织、指挥、筹划、出资、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保护好历史文物,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责任。下一步,针对当前文物犯罪活动新动向新特点,公安部将组织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持续开展专案攻坚,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走私,深挖幕后金主,实现全链条打击。

同时,不断强化与文物等部门协同作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打好整体仗合成仗,坚决遏制文物犯罪案件多发势头,切实守护国家文物安全。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共同保护文物安全、守护民族根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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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CNSPHOTO提供)

链接 〉〉健全机制 提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能效

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可按照有关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公共文化场所和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从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实施示范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宣传等方面加以引导,并采取事前监督、事中检查评估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措施,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

“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保证文物安全。其次,需要各地文物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引导和大力推动。”专家认为,社会力量在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意文物建筑与整体环境的协调性,不得改变建筑的外观色彩和形态。保护利用方案应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和各方义务权利责任。

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黄璜表示,文物部门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时,应遵循开放性和公平性原则。文物建筑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参观游览的权利,避免“变相长租”或仅向少数人开放。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设计和社会力量主体选择过程中,应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文物建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旅游休闲公共空间。此外,还应建立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开放力度不够、社会效益不足的社会力量主体。

“应明确范围和规则,引导其有序发展。如对不同类型的建筑进行分类管理,对核心保护建筑坚持不拆、不改、不建,对部分建筑可酌情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优化旅游体验。此外,建议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给予减免税额、低息贷款等政策优惠。”专家说,县域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广大人民群众寄托乡愁的重要场所,希望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以旅游开发利用激活其发展潜力、彰显其文化魅力。(本文刊发于2022年9月13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