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

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8月间,利用协助x市x区x街道、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从事城北村拆迁安置审核上报、处理安置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以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安置的方式,骗取安置房屋3套,合计贪污价值149390.46元:

1.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利用负责审核上报申请安置房屋人员名单的职务便利,在其已放弃安置指标并已经全额领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又以其子郑某进名义骗取安置小户型房屋1套,于2013年8月27日领取x市x区x新村八期15号楼406室,经鉴定该房屋建筑成本价值181251.59元,被告人郑某缴纳126640元,实际骗取54611.59元。

2.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利用负责审核上报申请安置人员名单的职务便利,明知孙某不符合安置条件,以孙某的名义骗取安置房屋1套,于2013年11月8日领取x市x区x八期16号楼503室,经鉴定该房屋建筑成本价值247826.29元,被告人郑某缴纳159290.72元,实际骗取88535.57元。

3.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4月的一天,利用负责审核上报申请安置人员及处理安置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明知周某不符合安置条件,在已经确定的《关于城北村拆迁安置小户型遗留问题情况报批表》中增加周某名单,骗取安置房屋1套,于2017年8月25日领取x市x区x新村24号楼205室房屋,经鉴定该房屋建筑成本价值136726.3元,被告人郑某缴纳130483元,实际骗取6243.3元。

二、受贿

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初至2016年春节前,利用协助x市x区x街道、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北村从事征地矛盾协调、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x某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x市某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x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或者个人在清障供地、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吴某、丁某明、孙某平等人贿赂的购物卡及现金价值计68000元:

1.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初至2008年春节前,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矛盾协调的职务便利,为某顺驾校在清障供地方面谋取利益,2次非法收受该驾校法定代表人丁某明贿赂的20000元。

2.被告人郑某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矛盾协调的职务便利,为某堰公司在清障供地方面谋取利益,3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吴某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3.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矛盾协调的职务便利,为泰兴市某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分公司在清障供地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花某斌贿赂的10000元。

4.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9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谋取利益,在王某家中,非法收受王某贿赂的5000元。

5.被告人郑某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利用审核申请上报安置房屋人员名单的职务便利,为万某红在安置小户型房屋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万某红贿赂的5000元。

6.被告人郑某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非法收受郑某云贿赂的10000元。

7.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8月的一天,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矛盾协调的职务便利,为x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清障供地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平贿赂的10000元。

8.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非法收受张某贿赂的5000元。

三、被告意见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以及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退出赃款217390.46元(其中150000元暂存于x市x区监察委员会)。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未能查证属实。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赃款二十一万七千三百九十元四角六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