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翟某波,原系X省某大学校长、副校长,曾主持参与多项课题研究,累计获得国家专利140多项。其中,专利号为XXXX246.1、名称为“某晶体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某大学,属于职务发明,翟某波系第一发明人。
2013年6月22日,某大学与甘肃2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三项专利以总计x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2某公司,其中涉案专利作价xxx万元。合同签订后,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2某公司。
然而,这笔转让款并未进入某大学财务账目。2012年9月,翟某波与时任某大学国资处处长的罗某安排从2某公司支出20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刘相成,用于偿还翟某波及其妻子张某峰入股2某公司时的借款。该行为后被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刑终95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95号刑事判决”)认定为贪污罪,并判令继续追缴xxx万元返还某大学。
此后,翟某波就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奖励、报酬事宜与某大学协商未果,遂向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大学支付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共计xxx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某大学未实际收到转让价款,且翟某波时任校长违反学校规定存在过错,其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翟某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贪污犯罪被判处刑罚,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是否因此灭失?某大学是否已实际获得专利权转让收益?发明人报酬应如何计算?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大学向翟某波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xxx元、报酬xxxxxxxxx元,合计xxxxxx元。同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翟某波负担xxxx元,由某大学负担xxxxx元。
二审法院认为:1、涉案专利于2010年获得授权,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条件已成就。双方未约定奖励方式,依据当时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xxxx元。翟某波作为主要发明人,按70%比例分配,应得xxxx元。2、某大学已通过追缴实际获得xxx万元专利权转让收益。按照涉案专利转让价款占全部专利转让价款的比例(1xx万/6xx万),计算其对应的实际收益为xxxxx元。依据某大学内部规定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全体发明人报酬,翟某波按70%比例分得5xxxxxx元。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权利,系基于其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因发明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当然灭失。翟某波贪污的xxxxx万元已被追缴,其作为发明人应得的合法报酬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1.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奖励、报酬,源于《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是发明人因完成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该权利与发明人是否担任领导职务、是否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单位财产权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发明人报酬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收益。二者并行不悖,不可混同。
2. 《专利法》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均规定,发明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本案中,某大学与2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专利转让行为已完成。虽然转让款曾被翟某波侵吞,但经刑事追缴,xxx万元已返还某大学,客观上某大学已实际获得该笔收益。一审法院以“未实际收到转让价款”为由驳回诉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3.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适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
《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某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提取80%的比例。
二审法院最终适用某大学内部规定(70%),既尊重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也体现了对发明人贡献的充分认可。同时,翟某波作为课题负责人,其作出的70%分配方案得到其他发明人一致认可,法院予以采纳,确保了分配方案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4. 本案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翟某波因贪污罪被追缴xxx万元,该款项已返还某大学。而二审法院又判决某大学向翟某波支付xx万余元报酬。这并非“重复获利”,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追缴款是翟某波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单位财产;报酬款是某大学依法应向发明人支付的创造性劳动对价。二者来源、性质、法律依据均不同,并行处理于法有据。
本案明确宣示了“职务发明报酬权独立于发明人个人品行”的裁判规则,对高校、科研院所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具有重要示范效应。同时也警示:单位不能因发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当然免除其应尽的法定报酬支付义务。
泽达寄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创新的源头活水。
本案中,翟某波虽因贪污犯罪而身陷囹圄,但其作为涉案专利主要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研发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二审法院坚守“权利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依法支持其获得合理报酬,彰显了司法对智力劳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
对于科研机构与高校而言,本案亦是一记警钟: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不是“纸面上的福利”,而是法定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及时、足额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报酬,避免因制度缺位或执行不力而引发纠纷。
对于广大科技工作者,本案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法律既惩处违法犯罪,也保护合法创造成果。无论身处何种境遇,基于诚实劳动所应得的权益,终将得到法律的公正回应。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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