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长期使用抗菌药的危害
1. 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
2. 在敏感菌得到控制的同时,不敏感菌或耐药菌大量繁殖,产生新的感染菌源,造成二重感染;
3. 损伤动物免疫器官,使畜禽机体的免疫力下降;
4. 引起畜禽肝肾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等副作用;
5. 由于抑制或杀灭了正常菌群,影响肠道的运动和对营养物质的吸收;
6. 长期少量使用抗生素促进畜禽生长,造成畜禽产品中产生兽药残留;
7. 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抗生素和耐药菌株,通过食物链转移给对人类,从而危害到人类健康,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02禁止在动物中使用的抗菌药
1.全面禁止使用的抗菌药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氧氟沙星、氨苯肿酸、洛克沙胂6种抗菌药。
禁止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
2.禁止使用促生长抗菌药禁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
禁止硝基咪唑类用于动物促生长。
3.禁止部分动物在饲养阶段使用抗菌药
禁止恩诺沙星片(可溶性粉)、盐酸(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甲磺酸达氟沙星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在蛋鸡产蛋期使用。
为安全使用兽用抗菌药,控制兽药残留和防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农业部高度重视,采取了多项控制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使用进行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必须遵守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休药期和兽药残留最高限量等要求。
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第193号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2005年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发布《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97号、2016年第2471号,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第二批)。
2015年6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氧氟沙星4种抗菌药。
2015年7月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农质发 〔2015〕6号),计划用五年时间开展系统、全面的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综合治理活动,以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包括水产用抗菌药)的监管,提高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使用水平。
2016年7月起,农业部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我国生产、进口的所有兽药产品需赋"二维码"上市销售,实现全程追溯。
2016年7月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发布,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
2017年5月成立了"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为推进兽药残留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017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018年1月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发布,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肿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
2018年4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全面实施启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指导试点养殖场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
文 字:《兽药真伪识别和安全使用手册》
信息来源:兽药规范使用
主 旨: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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