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陌生男女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形成最亲密关系,即最亲近的婚亲。夫妻共同经营家庭,互为忠实义务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关乎社会稳定,法从夫妻权利义务角度促使家庭团结和谐,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一方给予不利后果,无论如何,约束夫妻关系的法毕竟仅为民事规范,对夫妻关系的约束有限,因此,家庭关系应由夫妻模范履行义务来维持。出轨、婚外情及通奸等严重威胁着婚姻家庭关系,是夫妻感情的最大破坏因素,当一方移情别恋时,另一方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以暴制暴,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势必会导致对已不利的后果,以下结合一则案件,谈谈看法。
【简要案情】9月14日24时许,湖北武汉一男子疑因感情纠纷,截停车辆,手持锤子砸车追人。
现场视频画面显示,一轿车突然左转截停左边白色车辆,随后一男子持锤从前方车辆下来,用力打砸被截停白色车辆玻璃并攻击驾驶人员,被截车辆副驾驶位女子见状下车劝阻,男子将其推倒在地,随后两人发生扭打,此时,一黑衣男子从白车副驾驶位下车狂奔,砸车男子随即追去。
知情人士称,砸车男子与女子系夫妻关系。当地派出所称,事发时女子报警,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以下结合案件,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刑法虽居于保障法地位,但不能干涉公民私生活
刑法是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但是刑法不可规制生活中公民方方面面的行为,刑法具有严厉性,行为一旦被刑法所规制,就是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是毁灭人的法,因此,刑法只规制那些具有严重法益侵犯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纽带的两性结合,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出轨、婚外情、通奸等只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毕竟感情发生于夫妻两人之间,即使一方出轨等也未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夫妻双方的努力,修复有瑕疵的夫妻感情,照样维持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人们常说“宁拆十座庙也不拆一桩婚”,法何尚不是如此,既然感情属于夫妻私生活的内容,有瑕疵的夫妻感情可以通过双方的努力而修复,法就没有必要渗透到公民私生活领域,纵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通奸等入刑,作为犯罪对待。感情毕竟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取决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如经济因系、生活环境因系、思想观念因素等等,出轨、婚外情、通奸等虽然也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但决不是决定夫妻感情的唯一因素,因此,呼吁通过立法规制非法同居、通奸的观点,难以得到法的回应。
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暴制暴将导致对已不利的后果
婚外情、出轨、通奸等是夫妻感情的重要破坏因素,也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人们对这些婚内不法行为深恶痛绝,因此,大打出手酿成血案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此维权手段是极不理性的,不仅不能修复夫妻感情,相反,会彻底毁灭家庭,使得应有夫妻感情难以回到从前,甚至因此触犯刑法,受到刑罚的制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规范夫妻关系的基本法,法赋予了夫妻一方多种维权手段,如一方婚内出轨、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或通奸等,一方面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另一方可据此向法院主张离婚;另一方面这些婚内不法行为,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最后离婚时可以此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等。感情是夫妻关系牢不可破的基石,幸福的婚姻与深厚的夫妻感情相伴,当夫妻感情不再,夫或妻一方完全可以主张离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以暴制暴不仅于事无被,相反,将自已居于更加不利地步,实属得不倘失。
无过错方除了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无权对相关第三方实施暴力,如本案中,男子发生妻子夜半坐在男子车上,将车别停砸车追人的行为,有情可愿但不可提倡,从刑法角来说,第三者的行为只可作为过错方,男子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并不能以些阻却男子行为的违法行,如本案中,如果男方砸车导致损失达到数额较大要求,或有其他严重情,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男子将第三者打伤或打死,或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结语:通过以上案件,本文重点沿着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这一脉络,从《民法典》角度谈了夫妻一方针对婚外情、出轨等婚内不法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例,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可以涉及刑事责任方面内容,最后再一次提醒:夫妻只是最近的婚亲关系,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是夫妻感情,如果夫妻感情不再,无过错方绝对不可以暴止暴,将自己居于不利地位,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在为你关闭一扇窗却会为你打开一道门。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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