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务派遣「三性」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实践中有许多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进行用工。那么违反三性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法律解答」

上海一中院认为,有效。因关于“三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等相关规定均是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些规定的,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并不影响劳务派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效力,也不产生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

南京市中院认为三性均违反属于无效。虽然安*公司一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鹏*劳务公司在决定施后仍与韩*光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但又并非在安*公司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且根据韩*岗位等特点看,显然又非临时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故鹏*劳务公司与韩*决定实施后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对韩**达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与安*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2]

但是南京市中院又认为,倘若三性中有一项满足仍认定为有效。而劳务派遣用工的三个特点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辅助性与替代性工作不一定是临时的,只需满足“三性”之一便可适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故李福荣、李庆九、王冬晨认为王建从事的工作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鼓楼人力资源中心与王建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3]

由此可见,倘若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会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21)沪01民终7488号

[2](2015)宁民终字第5014号

[3](2018)苏01民终9948号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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