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清狂”,这是唐代诗人李商隐写下的一句诗,少年情窦初开沉溺在相思之情中,虽然明知此事无异于健康,但却痴情到底,终究是年少轻狂。少年喜欢上一名少女,这是人之常情,但若是一名少年喜欢上了不该喜欢的人,最终就会引发伦理闹剧,而在2006年便发生了这样一起侄子畸恋舅妈的伦理闹剧。

2006年5月19日,南京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电话,在电话中报案人表示自己的侄子对他的妻子做出了过分的事情。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刻赶到了事发地点,很快,警方在了解清楚情况后,便将嫌疑人王洪民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1989年8月,出生在江西广昌某农村家庭的王洪民在初中毕业之后,受限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且成绩也不是很好。于是他便在毕业之后便不再上学,而是跟着同乡来到了深圳寻找工作的机会,在当地的一家酒店成为了一名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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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作上很稳定,但每个月拿到的工钱却不是很多,这让他对自己的这份工作有些不满意,于是在2005年10月,他在辞去这份工作后,在家里人的介绍下来到了南京,投靠在这座城市做生意的舅舅李某。

当年,李某在南京打拼出自己的一份事业之后,也就在当地办了一家工厂,为了方便管理便在工厂附近租下了一个房子。而在之后的工作和管理中,他便与工厂上比自己年轻4岁的会计徐红产生了好感,最终两人走到了一起组建了一个家庭,而在2005年,两人的孩子出生在这个家庭之中。

作为亲人,李某在听说给外甥介绍工作的事情后,便当仁不让地将其招揽到了自己的工厂中,安排了一个运货的工作岗位,每个月能发700元的工资。除此之外,为了帮侄子节省生活上的开支,他还邀请自己的侄子来家中暂住,作为亲属彼此之间也可以互相照应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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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舅舅的帮助下,王洪民也就住到了他的家里,在入住当天,舅舅李某和舅妈徐红便邀请他在家中一起吃了一顿饭,算是给他接风洗尘。在饭桌上,舅舅还热情地介绍了自己的妻子和刚刚出生4个月大的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的样子也让王洪民有了成家的想法。

在受到了舅舅一家的热情款待,王洪民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也就更加卖力,看着自己家的外甥这么勤快,李某的心里也十分开心。而且在下班之后王洪民也不乱跑,发了工资之后也懂得攒起来,心里也就更加认可了这个老实的孩子,心里对他也更加放心。

而作为公司的掌舵人,李某经常需要出差谈生意,在这时家里的大小事务也就都需要妻子来操心,尤其是两人的孩子刚刚出生,家里需要妻子做的事情也就更多。而这时外甥的到来也就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这让他在外出谈生意时,心里也就更安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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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李某外出谈生意离开后家里也就剩下了他的妻儿和外甥,外甥王洪民在他离开之后和往常一样,在下班后按时回家,而这时他的舅妈徐红也已经做好了饭菜。但在多日来的接触中,王洪民也就对年轻的舅妈产生了一些好感,尤其是在他回到家中后,看着舅妈对孩子细心的照顾,这让他的内心大受触动。

27日下午,王洪民在工厂上班时便撒谎说自己要去送货,借故离开后便来到了舅舅的家中,突然回家的王洪民让在家中处理家务的徐红感到了奇怪,于是便走到他跟前询问。可这时的王洪民不仅没有回答她的疑问,随后更是强行拽着她走到了卧室里,在徐红的挣扎中,王洪民对她做出了不好的事情。

为了顾及脸面,在那天王洪民离开后,徐红并没有报案,也没有将此事告诉给自己的丈夫,而王洪民虽然知道自己做了错事,破坏了舅舅的家庭,但他也没有将此事说出来。而在徐红的隐忍下,王洪民继续住在他们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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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3月18日,王洪民再一次对她做出不好的事情时遭到了抵抗,但这时的王洪民却以死相逼,还表示自己会将两人的事情写进遗书。这些都让徐红感到了害怕,于是便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一次次的忍让和妥协,也就让王洪民的胆子越来越大。4月29日,王洪民便以其儿子的安全相要挟,胁迫她做出了不对的事情。

但无论是第一次还是最后一次,徐红在遭受了王洪民的无理要求和不法侵害后,都没有选择将此事揭露出来,但一次次的隐忍也让她的精神趋近于崩溃,最终,在5月19日这天,当王洪民再次要挟其作出违背家庭的事情时,再也忍受不下去的徐红便将他赶了出去。随后,徐红给在外谈生意的丈夫打了电话,将这些天来外甥对她做的事情全部讲了出来。

在得知此事后,李某也就不顾上眼前的生意,回到家里后从妻子口中再次确定了这些天来,外甥对他的妻子做出的坏事来,随后他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当天,警方便将王洪民抓捕归案,归案后他也交代了自己与舅妈之间的事情,但并不承认自己对舅妈进行了威胁或者暴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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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嫌疑人在案发时,通过暴力、胁迫或者与其对等的其他手段,如利用药物或酒精使得受害人处于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中。其二便是在受害人受到威胁后,嫌疑人强行与其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便可以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本罪。

但这些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在本案中,徐红和王洪民都承认二人在李某外出期间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但王某并不承认自己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徐红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同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徐红身上具有伤势,或者存在醉酒的情况等,也未找到王洪民对徐红进行胁迫的证据。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2006年,南京的这桩侄子畸恋舅妈引发的伦理闹剧也就以这种方式收场。

(《真实案例:2006年,南京一桩侄子畸恋舅妈引发的伦理闹剧》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