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政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法院对受贿部分公开审理;因涉及国家秘密,对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

由于不公开审理,我们不知道付卫华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他到底涉嫌何罪名(有网上传言说是故意杀人罪);但我们知道应该是严重犯罪,坊间一般认为,无期徒刑以上一般被认为是严重犯罪(也有说法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付卫华的罪行就当是严重的。

2010年上任北京市公安局长伊始,傅政华宣布了“三个凡是”铁规铁纪,即: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谁再收钱捞人,一律开除出警队。”在公安局内部作风整顿大会上,傅政华曾当众宣布纪律,“不管过去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违反铁规铁纪的一律坚决查处。”

现在看来,这话是说给下面人听的,对傅政华并不适用。

据2013年8月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介绍,央视节目还评论说,因为这位新晋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向某种特权来进行坚决的挑战,并且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概念”,结果“是大家普遍看到了一种正面的情绪”。

不得不庆幸傅政华的落马,如果不是这样,付卫华的罪行可能不会被追究。

文源|根据央视新闻、法律学堂等信息综合

图源|央视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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