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军

近日,“顺丰寄丢20克黄金保价八千只赔两千”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关注,当事人用顺丰同城快递邮寄20克黄金,并特意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为8000元),然而快递寄丢后顺丰客服表示只能赔付2000元。此前顺丰快递也发生过寄送手机(价值11000元)丢失后保价只赔偿1000元的事件。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快递业务量剧增,寄件丢失在快递服务中并不鲜见,但为何寄件丢失的赔偿金额如此引发关注,保价和不保价的赔偿规则又是怎样呢?本文对赔偿规则的探讨以所寄快件符合保价要求、寄件人无过错、快递公司对货物毁损灭失存在过错为前提。

一、何为保价

保价一般是指寄件人在寄件时向快递公司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费用,在货物毁损、灭失时由快递公司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进行赔付的一种增值服务。对于较为贵重且价值易确定的货物,快递公司一般会提示进行保价。

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供快递服务,双方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究其本质而言,保价属于双方对货物毁损、灭失时赔付方式的事先约定。由保价引申出保价条款,主要内容为是否选择保价及其对应的赔付规则。

二、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规则

关于对保价货物赔偿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由此可知,对于保价货物,一般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赔付规则进行赔付。下图为顺丰快递的保价说明的一部分,其提示寄件人按照货物价值足额申报,超额部分或不足额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即便是已经足额保价的货物,顺丰仍需要寄件人提供价值证明,并综合定损机构的意见进行赔付。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便丢失或毁损,也可以获得高额赔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保价货物的赔偿,寄件人的主要风险在于超额保价或未足额保价。如超额保价,则超过部分无法获得赔偿;如未足额保价,则保价金额为最高赔偿金额,保价金额与货物价值的差额将无法得到弥补。

三、未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规则

寄送高价值货物时未选择保价,甚至未对快递员说明所寄货物的价值,在货物毁损、灭失时如何赔偿,在各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中均有提及,如使用“圆通速递”小程序时弹出的《快递服务协议》中明确“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 使用“中通快递”小程序寄件时弹出的《快递服务协议》中明确“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当保价……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相关内容均通过加粗、标红等方式进行提示。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相关内容亦属于保价条款的一部分,针对该保价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该保价条款有效,应按保价条款中约定的赔付规则进行赔付

如在董敬歌、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中[1],原告董敬歌认为,被告提供的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其虽未对货物选择保价,但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法院认为,本案保价条款具有选择性,董敬歌可自由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并未排除董敬歌的主要权利……德邦营业部提供的网页下单程序已经以弹跳对话框这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提醒客户只有在确认选择是否保价后才会完成下单,因此,应认定德邦营业部已经对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董敬歌在下单时对保价条款的内容清楚知悉并自愿接受。……本院认定涉案保价条款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观点二:该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如在郭春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法院认为,德邦货运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德邦货运公司虽在运单背面以加粗字体印制德邦物流契约条款中的赔偿条款,但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基于德邦货运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款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的设立排除了郭春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本院结合货运情况、家具损坏情况、双方过错等,酌情确认德邦货运公司应赔偿郭春的损失。

笔者认为,从快递服务交易的角度来看,该保价条款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相较普通货物而言,高价值货物运输服务的风险较高,快递公司需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因而通过保价的方式收取额外费用并与普通货物区分开来,如寄件人在寄件时未告知快递公司货物价值,在赔偿时又要求以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对快递公司而言不公平。

关于该保价条款是否因属于格式条款而处于无效状态,需由法院依据交易情形、货物价值、保价条款的格式与提示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法院不应对快递公司在保价条款的拟订和形式等方面过于严苛,否则将导致运输高价值货物服务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不利于该服务交易的发展。

四、律师建议

在通过快递方式寄送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明确货物价值。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即使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也需寄件人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因此如寄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应在寄件时明确告知快递员货物的价值,同时保留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证据,如购物发票、转账凭证或记录、有关证书等。

2.确保完整交付。在寄件时可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确认寄件前货物的完整性,并对货物交付、包装等寄件流程进行全程录制。

3.阅读相关条款。无论保价与否,均应熟悉寄件服务条款,必要时可询问快递员保价政策与赔付规则。

4.及时主张。在收到货物毁损、灭失的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向快递公司提出主张,明确责任承担、赔偿方式及金额,并对快递公司的回复予以保存。

5.采取投诉、起诉等方式。如遇快递公司消极回应的情况,可及时向其上级机构投诉,也可通过登录国家邮政局网站或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参见(2021)粤06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19)京03民终166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