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馈赠亲友需要,在网店购买了5盒茶叶,总价值5000元。收到茶叶后,张三发现该茶叶包装盒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净含量等重要信息。认为自己买到了 “三无产品”,便找网店理论,要求网店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价款的赔偿。

网店则认为其销售的茶叶不是假货,不能把没有标识的产品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有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再者张三也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拒绝十倍赔偿及返还购茶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张三买到的茶叶包装上并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具备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的标签内容,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网店作为茶叶的销售者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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