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人想钱想疯了,你打假没错,但拿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幌子中饱私囊,就让人所不齿了。”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宗案件,一女子一天突发奇想,她发现了一条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在网上购买假酒,就可以将商家告上法庭调要求10倍赔偿,这样一下,不就像滚雪球一样,10倍,10倍地疯涨,自己的财产不就越滚越大了,没几个月估计都发财了呀?

这一想她还真行动了,在网上开始找茅台酒来买,最后在一家商铺以每瓶3900元的价格花67600元在网上买了17瓶茅台生肖酒。货到后,女子以该酒是假酒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67.6万。

但是没想到结局就惨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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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工作的女子汪某,平时就爱占点小便宜,赚钱的欲望比较强烈,但苦于一直找不到一条生财之道。

直到有一次她花62000购买了一台二手沃尔沃轿车,后被鉴定为严重事故车,诉讼至法院后,不仅退车退款,还得到了3倍赔偿186000元。自此,汪某发现了另外一个赚钱的途径。

她觉得在网购环境最多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购买之后再进行索赔,那可是一本万利的营生呀,这时她发现有很多关于买到假酒而进行索赔成功的案例的,同时她身边也有不少朋友喜欢买茅台生肖酒收藏,她觉得这里面肯定存在商机,于是她开始在网上寻找目标商家。

2021年6月,其在某购物网站找到了一家售卖茅台生肖酒的店家,一开始购买了三瓶,花了12000元,然后她找懂酒的朋友来鉴别看看是真酒还是假假,朋友仔细辨别之后,确定她买到的是假酒。

好家伙,是网上真的是假货泛滥呀!黑心商家真不少!那这商家倒霉,却是我的运气了,汪某欣喜若狂,然后一下子就在这家商铺又购买了14瓶茅台生肖酒,前前后后买了17瓶,总费用67600元。

17瓶酒全部到齐后,汪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以该茅台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10倍索赔。为确定该批酒的真伪,汪某提请法院进行鉴定。

法院遂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这时汪某可高兴了,就等着那67600元变成676000元呢,立马就赚了60万,这种赚钱速度实在太让人兴奋了。

但是当法院判决下来后,她直接就傻了眼了!

当案情在网上公布,有网友也说道:“这女人想钱想疯了,你打假没错,但拿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幌子中饱私囊,就让人所不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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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非食品领域支持假1赔3,食品领域支持假1赔10,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根据该条,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茅台酒,当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10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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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并未支持10倍赔偿诉求,理由有以下3点:
1、《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支持10倍索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汪女士应当对此举证,可其并未能举证证明饮用涉案茅台酒对人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能认定该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经营者需“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本案中经查明,店主王某系从他人处购买涉案十七瓶贵州茅台生肖酒,根据其进货价格,无法证明其明知涉案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询问店主王某,其同意将涉案17瓶茅台生肖酒全部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汪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酒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无法证明店家存在知假卖家,涉案茅台酒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退还汪某货款67600元,驳回汪某其余诉求。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坚持认为,商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因此属于应知或明知销售的产品非正品的情况,理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观点和一审法院一致,其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汪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故意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故对汪女士的上诉诉求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汪女士一审诉求大部分未得到支持、二审上诉诉求全部未得到支持,其最终承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90%,二审案件受理费的100%,合计22472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或许不少人和我一样感觉意外。过去看到的类似索赔案件,一般有3个结果:
第一种: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支持10倍索赔。
第二种:认为汪女士属于“职业打假人”,而“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其购买商品属于营利性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因此不支持10倍索赔。
第三种:既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假货10倍索赔,因此不管汪女士是否是职业打假人,其都享有该条法律规定的权益,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假货,因此支持10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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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则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即认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说没有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是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重庆扣肉案。一农妇卖了自制的150份扣肉后,被购买者起诉索赔,因为没有经营许可,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审、二审均被判10倍赔偿5万元。目前重庆高院已经启动了再审,按照本案假茅台的思路,扣肉案也许还有一丝转机。

回到本案,明明卖了假茅台,却只需要退货退款,对于这个判决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