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实例:

甲原有一栋老宅,于1995年5月26日获得新址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被要求“旧宅基地还耕旱土”。2012年4月3日,新宅建成但甲并未拆除老宅。2019年10月31日,因汛期来临,为治理河流、保证周围居民安全,丙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甲的老宅予以拆除,甲对丙镇政府强拆老宅的行为提起行政及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丙镇人民政府对甲所建旧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但驳回甲的赔偿请求。

案件分析:

1.甲的老宅基地是否应当收回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根据该规定,村民异地建新宅后,老宅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甲建成新宅后,经多次沟通劝解仍不自行拆除老宅,故丙镇政府有权收回甲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2.丙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该规定,丙镇政府要收回甲非法占用的老宅土地,应先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丙镇政府不具有拆除甲老宅的职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前,应当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拆。本案中,丙镇政府强制拆除甲老宅前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未告知甲救济途径,没有保障甲的陈述申辩权利,故丙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3.甲是否能获得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中,甲应依照规定拆除老宅,但甲并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丙镇政府强制拆除甲老宅的行为虽未按法定程序执行,但并未损害甲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不适当的方式导致房屋内可移动的物品及有重复使用的建筑材料受到不合理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被拆房屋年久失修,从外观看,并不具备可居住条件,其被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不具有可回收利用价值,且屋内无可正常使用的物品,故法院不予支持甲的赔偿请求。

提炼总结:

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后,老宅应当自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书面催告当事人,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拆。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不适当的方式导致房屋内可移动的物品及有重复使用的建筑材料受到不合理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才可获得国家赔偿。

作者:王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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