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打烂了,你也要退一赔三!”浙江宁波,一老板听从司机的建议到一烟酒店处购买了一箱茅台酒。当晚老板宴请客人吃饭时,第一支酒就被客人发现是假的,老板觉得很没面子,于是让司机去找卖家理论。但卖家不仅不承认卖假酒,还与司机打架导致酒被打烂。随后老板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中院)

秦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事发当天晚上,秦先生准备在餐厅宴请客人吃饭,于是让司机开车去找一家靠谱的烟酒店,购买一箱茅台酒供晚宴时使用。

随后司机驾车载秦先生来到其表哥苟先生开的烟酒店处,支付16688元购买了一箱茅台酒(6支)。可在晚宴时,秦先生的客人开了一瓶,就发现这酒是假的。

虽然秦先生觉得很没面子,但他还是给司机留了面子,毕竟卖家是司机的亲戚。于是秦先生让司机立即把剩下的5瓶酒拿回去换货或者退货。

可不曾想,司机抬着酒来到烟酒店后,苟先生却坚持认为这酒不是假的。但司机不相信,并数落苟先生连亲戚都要骗,导致其在老板面前失去信任。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发生争执并产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司机因被苟先生推搡撞倒在玻璃柜上,导致玻璃柜破裂后,造成玻璃柜上的那5支酒,也顺势掉到地上全部破裂(有监控为证)。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两人因互殴均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秦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市监局举报苟先生卖假酒。后经鉴定,在酒店用餐时那支还没喝完的茅台酒,确实是假酒。

随后秦先生请来律师,以苟先生卖假货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苟先生退回酒款16688元,并按照三倍酒款赔偿其50064元。

对于秦先生一方的说法,卖家苟先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事发当天下午,秦先生确实从其店内以16688元的价格购买了6支茅台酒。但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一方卖假酒。理由以下:

1、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店内打烂的那5支茅台酒,是由我方售出,也无法证明是假酒。

2、由于送检那支酒未经其一方确认,因此即便鉴定结果是假酒,其也不认可这酒就是由其一方售出的。

3、消费者一般一次性只购买一支或者两支酒,以满足生活需求。但秦先生却一次性购买6支,因此其有理由怀疑秦先生并不是消费者。

案子讲到这,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苟先生想要表达的意思。用一句话来形容苟先生的意思,那就是“我没卖假酒,秦先生不是消费者。”

但是,秦先生既然告上法庭,肯定也是有备而来的。秦先生举证称,其让司机将酒拿回去退换货前,曾将6支酒放在一起拍有照片。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苟先生店内打烂的那5支酒与送检的那支假酒是同一批次同一箱的。

经过双方激烈的控辩,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在苟先生承认当天曾出售过6支茅台酒给秦先生,而秦先生一方又能够提供照片、支付记录、收据、派出所笔录、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举证其一方是买到6支假酒的情况下。苟先生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卖给秦先生的是真酒,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因不能合理举证其一方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苟先生既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酒来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秦先生是从苟先生处购买到6支假酒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属于消费者。

法院还特别强调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生活需求有很多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送礼社交、喜庆节日家庭朋友聚会等。据此,法院认为苟先生以秦先生购酒后请客吃饭使用就不属于消费者,纯属强词夺理,于法无据。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卖家以次充好,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苟先生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苟先生还是想再争取一下,于是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其主张,故又一次判定苟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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