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李方旭

行政(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国际关系学院 法学学士

在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损害国家、社会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民间俗称的“打假官司”。

虚假诉讼行为是办案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场猫鼠游戏,因而如何识破虚假诉讼行为在审判事务中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内在逻辑,虚假诉讼行为的核心在于诉讼双方的串通和对事实的虚构。从这两个特征入手,便于判断出案件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串通的嫌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1)双方的实际关系,当事人是否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是有利害关联的企业;(2)双方的陈述是否具有明显的先前准备;(3)双方的诉求是否对双方均有利,但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当事人是否对事实存在虚构行为,同样有三点特征:(1)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是否符合常理;(2)当事人主张的借款等行为,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3)经鉴定或指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系伪造。

在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案件公平公正:(1)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2)责令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以及其他证据组成证据链条;(3)依职权调查取证;(4)依职权追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对于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种损害,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许对于年均结案300件的法官来说,一个虚假诉讼案件仅仅占总数的0.3%,但这个无限趋近于0的数据对于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来说就是100%。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态度是坚决防范、严格打击,而拒绝不诚实诉讼、莫存侥幸心理、合法寻求救济也应是所有诉讼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来源:二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