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深圳周大福公司系统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将网店系列黄金饰品的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日常售价。当日,王某与凌某某夫妻二人花费4万余元买下12件黄金首饰,这些首饰与日常销售价格相差约20.91万。

次日,周大福公司与被告沟通,并告知价格系技术人员操作错误,要求撤销订单,但遭被告拒绝。之后,周大福公司又多次联系二人,并分别赔付500元。周大福公司起诉认为,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履行显失公平,造成原告极大损失,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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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夫妻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法律文书公开。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部分网友对这个判决并不认可,纷纷表示:明码标价,合同为证,凭什么让消费者退钱?周大福的错误,为什么让消费者买单?如果顾客花25万买了价值4W的金饰,敢问周大福你们会退吗?

1.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原告采购的价格和实际在售价格来看,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将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标注为远远低于采购和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且原告事后向其表示歉意并进行赔付。

周大福的实体店生意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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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的实体店生意受到影响

因为技术人员的操作失误,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对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该合同的撤销是基于重大误解,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法院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

2.原告撤销合同的权利消灭了吗?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订单的主张已超过90天,撤销权已经归于消灭,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订立的次日,周大福通过平台客服与夫妻二人联系,并告知价格错误,要求撤销订单。之后,周大福又多次联系,并向二人各赔付500元。原告知道撤销事由之后,便联系了被告,行使了撤销权,因此撤销权并没有消灭。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法院的判决也合法。符合民法典的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但是评价一件事的是非曲直,不光有法律,还有人心。

周大福作为百年老店,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却让顾客来买单,明显违背了其企业愿景——全球最值得信赖的珠宝集团。本来可以利用这次事件做一次成功的营销,但是因为此事不惜和顾客对簿公堂,毁了自己的企业形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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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一句话:赢了官司,输了形象。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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