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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法院受理了某银行对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根据相应的民事判决书,某法院冻结了A公司的账户,并于2022年6月扣划了A公司账户存款。2022年7月,某中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某法院审理。此时,A公司账户被法院扣划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法律问题

ー、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如果属于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自行中止执行还是破产管理人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及相关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从债务人账户扣划款项,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在尚未执行期间,款项并没有归属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将扣划的款项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使债权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执行行为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款项到法院账户,二是将扣划款项分配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若账户扣划款项未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执行款项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执行程序尚未结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

二、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人民法院都不应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中《管理人文书样式8》即是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的《告知函》。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书说明中注明:“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无需等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中止执行程序。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关法院不知道破产申请已经受理,或者虽然知道但不主动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故本文书样式确定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告知函,以此提示相关法院。”可见,法院应主动中止执行程序,但是有可能存在法院得知相关破产信息滞后的情况,因此可以由管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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