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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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鲜言因操纵其实际控制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起的一年多时间里,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亿余元,并处以28亿余元罚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之后,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他们在鲜言操纵市场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与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沈竹莺表示,与操纵本身没关系,但也会对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都会被纳入损失核定中考量。最终核算出的损失,会把这些无关因素都撇除,确保就是操纵行为所引发的投资损失。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鲜言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对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鲜言赔偿13名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的处罚款进行了保全。

沈竹莺法官介绍,这笔钱其实是已经在法院的代管款账户中,如果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不能找到鲜言的其他财产来承担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赔偿责任,那么这笔保全款,可以优先用来救济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以求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郭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