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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宾阳妹真“能干”,虚构认识领导帮找好单位,诈骗11人数额特别巨大
图文无关
覃X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X,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宾阳县,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原判认定,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间,覃X虚构其丈夫职务、家庭背景及认识领导能办事的假象,谎称只要交钱其有能力帮办理老人的养老保险、入职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政府、南方电网等单位工作、办理不动产证以及工作调动等,让受害人梁某1信以为真,于是梁某1在收取其亲戚朋友杨某、梁某2等11人交来的办理上述各项事项的钱款后,分28次共将705500元人民币转款给覃X,覃X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没有帮梁某1办理事情,而是将钱款用于购物、还款等支出。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覃X在梁某1、杨某、梁某2等人多次追讨下,分次合计退还204525元给梁某1、杨某、梁某2等人。截至案发,覃X尚余500975元未归还被害人。
原判还认定,2021年3月25日公安民警打电话通知覃X前来投案,同年3月28日14时许,覃X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覃X对其诈骗梁某1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其患病,民警先由其离去就医。同年4月6日15时许,覃X前来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覃X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要求的起点五十万元,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覃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一、被告人覃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覃X退赔被害人梁某1的经济损失五十万九百七十五元。
覃X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覃X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对覃X上诉理由,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原判对覃X量刑是否过重问题。经核查,覃X诈骗犯罪数额500975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综合考虑到覃X多次实施诈骗,未退赔,犯罪后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情节情形,决定对覃X减轻处罚,对覃X判处七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定刑罚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过重。覃X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覃X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宾阳五"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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