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为讨女友欢心,用30万元“训练币”买车送给女友,而4S店竟然真的上当了,把车给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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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十几天后,4S店的会计到银行存钱时,银行人员发现的。

会计说,当天一对男女进入4S店买车,两人逛了半天,才选了一款36万元的车。之后,男子从身后的黑色背包里,拿出3捆用塑料膜缝好的现金,这些现金是用捆扎带扎好的,最上面有一张银行封签。交钱时,会计清点了一下,每捆10万元,一共30万元。

因为她认为男子是刚从银行取出来的钱,就没有拆开点验,数完以后直接放进了保险柜。

过了几天,男子到4S店付了13000元现金,说第二天提车时付清余款。

第二天,4S店联系不上男子,只好联系了之前与男子同行的女子,对方转账付清了余款,把车提走。

没想到过了几天,会计到银行存款时,被告知说这些钱是银行点钞比赛用的“训练币”,银行人员报警。

警方调查后,将男子马某抓获。马某交代,他发现训练币与真币很像,就从网上买了训练币,瞒着女友用它们去买车。而且他已作案多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

目前,马某已被刑拘。

有人说,这马某也是够胆大包天的,就这么光明正大地用训练币,完全不怕被对方发现吗?而且竟然成功了,被骗的估计绝大多数都是财务人员吧?这真是终日打雁,反而被雁啄了眼。

也有人说,男子也是真的牛掰,不过比较好奇的是4s店的财务是怎么当上财务的,30万的现金不需要点验的吗?就直接放进保险柜的吗?还是说4s店有钱任性?

这财务的工作真的是有违常理呀!一般顾客支付现金不该拿个验钞机验一遍的吗?何况是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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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就是利用一般人不会拆开成捆封存钞票的心理,而训练币一般人单凭手感还真发现不了。

所以,这件事也再次提醒大家,收到整捆钞票也还是要检查一下的,以免遇到类似情况。

许多人可能一看这情况,就会直接说,这是使用假币罪啊!

确实,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罚金……”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使用假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构成这个犯罪的前提是使用“伪造的货币”。而伪造的货币,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也就是说,伪造的货币主要是指制造出来的时候就是为了冒充真币的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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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训练币制造的目的是为了用于银行训练、比赛使用,上面印制有明显的“训练币”字样,让一般人可以很容易区分真假。

所以,它不属于伪造的货币,马某也不会因此构成使用假币罪。

在这个案件里,马某使用的训练币其实就是一种道具,他用这个道具冒充真币,从而非法获取4S店的财物,属于典型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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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的诈骗金额,就是现在的8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所以,马某将来最低也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那么,女友取得的车辆怎么办呢?

这属于赃物,不能善意取得,所以女友虽然不知情,但还是要把车还给4S店的。但是女友交的余款不属于诈骗的一部分,4S店也是要退给女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