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一老人得知儿媳与同村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一气之下将男子家鱼塘的电箱及门窗砸烂,并造成男子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可报警后,老人却认为其砸的只是门窗玻璃,并没有故意破坏电箱。因此鱼塘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庆中院)
女子邓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常年外出打工的男子梅某。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一起外出务工。邓某怀孕后两人回老家结婚,并产下一子。
孩子出生后,邓某为了照顾孩子,遂一人留在老家生活,而丈夫则一人外出务工赚钱养家。可不曾想,邓某却因经常到同村男子高某的鱼塘里帮忙干活,与高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邓某公公梅大爷得知此事后,当天晚上,就警告儿媳邓某从今往后,不许到高某鱼塘处干活,也不准与其有任何形式的来往,否则其就会将邓某与高某之间的事,告诉儿子及所有亲戚。邓某当时未予回应。
几天后,梅大爷因邓某与高某纠缠不清,遂与邓某发生争执。事后梅大爷打电话给儿子时却发现对方已关机。梅大爷越想越气愤,随后便独自一人来到高某的鱼塘处,准备与其理论。
可梅大爷来到鱼塘后却发现没人,于是其就捡起一根木棒将高某用来看守鱼塘而搭建的简易铁皮房门窗,以及房门处挂住的一个电箱开关砸烂。
次日高某发现铁皮房门窗被砸,及其鱼塘里的鱼因断电导致缺氧死亡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很快就根据线索找到梅大爷。可梅大爷却只承认砸了铁皮房的门窗,并没有破坏鱼塘的电箱。
梅大爷的意思就是说,由于当时灯光昏暗,其并没有看到大门处有一个电箱,因此其认为鱼塘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
鉴定结果显示,其中门窗经济损失为2千元,鱼塘损失经济损失为18.8万元,即总计为19万元。因此检方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梅大爷。
一、检方为什么会认定梅大爷构成犯罪呢?
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以任何形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要被毁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梅大爷只是故意砸烂门窗,那由于门窗经济损失仅为2000元,因此只需对梅大爷治安处罚。
但是,只要能够证明鱼塘的经济损失也是梅大爷故意毁坏的,那么其将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同时还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电箱被砸坏之前,电箱上方的铁皮房门口处有一盏大灯,且现有证据证明电箱被砸了不少于四下,才掉落在地上导致断电跳闸的。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发时,梅大爷是能够清楚看见电箱,并且是故意毁坏的。即梅大爷的危害行为与鱼塘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梅大爷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梅大爷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鱼塘的鱼及铁皮房均属于高某的私人财产,不容他人侵害。否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具体如何赔偿不能以高某刚买鱼苗时的价值来计算,也不能以高某以往可以收成卖给鱼贩时的价值来计算,而是应当以鱼死亡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这一点,相信公安机关鉴定具体损失时已经考虑在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梅大爷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定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9万元。
虽然一审宣判后,梅大爷不服提出过上诉,但本案证据确凿,因此即便梅大爷的初衷只是想教训一下高某,二审法院也只能维持原判。
最后,虽然梅大爷的出发点只是为儿子出头,但法律明令禁止就不可为。因此希望大家要引起为戒,切勿因冲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并造成身陷囹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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