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推行了几年,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解读过不少,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个非常繁重而庞大的工作。但很多人直到现在仍然不明白确权是什么。所谓确权,就是我们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确定、确认,简称为确权。

确权依据以及发证标准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一条“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中。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去查阅。

常在农村生活的人都知道,农村有些事其实还是挺复杂的,特别是关系到土地确权这样的事,很多人都非常重视,但有时候又不明白该怎么做。还有些是上一辈老人遗留下来的问题,甚至会导致亲兄弟之间反目。这样的事在农村并不是单纯的个例,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有关这方面的事情,以免闹出不必要的矛盾。

比如有的农村兄弟,家里老人的土地确权了,确权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当父母去世后,这些已经分户出去的儿女还能继承父母已经确权登记过的土地吗?

这并不是一件小事,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分别是确权证书上是父母的名字,和已分户的儿女。

那么,当确权土地证上的老人去世后,已经分户的儿女究竟有没有继承权呢?我们今天就来说一下这个问题,但并不是单纯的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在明白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要明白继承权和承包权不是一回事。

既然已经分户,那就说明老人是户主,分户出去的儿子们同样也是户主。在很多人的想法里,觉得既然各为户主,这个继承方面似乎说不通。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我们确权的土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宅基地,一个是农耕田。

而在我国《继承法》里规定,儿女是父母财产的第一梯队继承人,虽然宅基地并不属于老人的财产,宅基地是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宅基地上有房子,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有地随房走原则,所以只要上面有房子,那下面的宅基地在地随房走的原则下,同样属于老人使用,老人去世后,他的儿女继承了房产,同样也就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农耕田方面同样具有继承权,因为我国农耕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奉行的是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所以当老人去世后,他的农耕田在集体没有大调动的情况下,仍然属于这个家庭。故,老人去世后,这个家庭中的其它成员是有继承权的。

但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分清一个事实,那就是继承权并不等同于承包权。当老人的土地确权后,他是承包人,他属于承承包人自然消亡,虽然儿女们有继承权,但是不等同于承包权。他们继承的只是承包期内的经营权。当承包期到后,村集体有权力收回并且重新分配。

这个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我们举个实例,比如说小李和父母已经分户,当父母去世后,他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里有个前提是必须要有房了,假如是空置的宅基地,则无法单独被继承,因为宅基地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个一定要分清。

而父母的农耕田小李也是可以继承的,但继承并不等于取得了承包权,只是取得了承包期内的经营权,等承包到期,村集体可以重新分配。

故,当农村已经确权的土地主人去世后,他的儿女有继承权,但在宅基地和农耕田方面又有不同,具体细则参考上面内容。

接下来,我们要说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村有时候弟兄好几个,在这种情况下该谁继承?这也是农村兄弟之间闹矛盾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其实这里面是有具体规定的。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说的。

农村现在独生子女多了起来,但在以前,大多都是兄弟姐妹好几个。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继承时闹矛盾的问题,比如说老人的房子谁继承?老大继承老二有意见,老二继承老大不愿意,这怎么办?

还有农耕田,该谁取得承包期间的经营权?这一切都得有个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条有理,这样才能使大家都不产生意见。所幸的是,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已经分户的儿子。

在继承方面,一直秉承着几个方案,分别是平分、出资额以及约定。

我们分别来说一下这几个方案。

首先是平分,比如说兄弟两个共同享有父母的房产以及农耕田。房产共享,农耕田如果有四亩,兄弟两个一人两亩平分了就行。但假如有约定,比如说兄弟两个有约定,说房产归哥哥,农耕田归弟弟,这也是可以的。但假如是兄弟两个不同意共享,也没有约定,那就按照出资额度来进行分配。

比如说当初建房子时,哥哥出了一部分钱,但弟弟没出,这个时候哥哥可以分配得多一些。但这里常常会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出资额少的一方不承认,你说你出得多,你有什么证据?我还说我出得多呢,这样就又是矛盾。

当以上所有方案都得不到同意和实施时,就按照平分原则进行平分,这也是最后决定,兄弟两个将老人的房产以及土地承包期内的经营权平分就行了。

这方面的依据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有具体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打个比方说,小李父母去世了,留有房子一栋,农耕田四亩。那么最直接的就是小李和哥哥商议怎么分配继承。如果商议好了,别管是怎么分,这个别人管不着,只要兄弟两个都同意就行。

可假如商议不好,那就按照当初的出资额度来,可假如兄弟两个有一方不承认,那就要平分了。房产共有,农耕田共有,产生的收益也是共有的,这样谁都没有意见。

Ⅲ:整体总结下来就是:当已经确权的拥有人去世后,他的儿女们有继承他房产所有权以及房产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有继承他已经确权农耕田的权力。但必须要明白的是,继承的房产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有地随房走原则。假如是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上的房子坍塌或者空置超过两年,那么则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所以,宅基地上面有房子非常重要。

农耕田方面,这里的继承并不等同于承包。承包是当一轮承包到期后,他仍然可以根据村集体调整后继续取得承包权。但当确权人去世,他的儿子们只是继承了承包期内的经营权,当承包期到了,村集体可以收回重新分配。

关于确权人去世后的土地继承问题大概就是这些,而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在了解确权的同时,也应该了解这些,一切有法可依,自然有条不紊,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