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龙坪村,42 岁的应某华持有当地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证标注了其家庭承包耕地的四至界线与面积。据应某华陈述,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在本人及家属未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被硬化为水泥路,该情况于 2026 年初被其发现。后续应某华就土地相关事宜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审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
一、村民称耕地被硬化为道路 事前未收到相关告知
事情可追溯至 2016 年。应某华与父亲应某恒、弟弟应某贵为龙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持有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相关土地证明 当事人提供)
因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人留守,应某华一家未能及时知晓村内相关施工动态。2026 年 1 月 3 日,应某华的亲属通过视频通话发现,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已铺设完成水泥路。经多方了解得知,有村民早在 2016 年前便在此处与其他村民协商换地修路,案涉道路的硬化施工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应某华一家表示,在此之前,无人就道路占地事项通知他们,也未就占地、换地、补偿等相关事宜征求其意见。
(涉事路段 当事人提供)
经现场查看,该硬化路包含主干道 88 米、辅助支路 43 米,路面宽度约 4.5 米,原有耕地的耕作层被混凝土覆盖,已不具备农业耕种条件。
二、多方曾组织协商 口头约定未实际落地
2026 年 1 月起,应某华一家多次与同村村民应某宝、应某武及村委会沟通相关事宜,村委会工作人员也曾到现场组织协商。协商过程中,各方就 88 米主干道的占地补偿初步形成共识:由涉及占地的几户共同承担总计 8 万元补偿款,其中应某华一户分得 2 万元,其余三户各承担 2 万元;该补偿方案不涉及 43 米辅助支路,双方约定该段支路予以拆除。
据应某华反映,双方曾就 “一周内拆除支路” 及上述补偿方案达成口头约定,但后续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应某华表示:“我们不是不同意修路,但必须依法依规,该补偿的补偿,该恢复的恢复,不能在未完善用地手续、未明确补偿事宜的情况下占用土地。”
三、诉讼中获悉项目文件 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
2026 年 4 月,应某华与家人共同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停止占用土地、拆除 43 米辅助支路、恢复土地原状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以线上方式开庭审理,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应某华一家表示,庭审涉及较多专业法律表述,自身未能完全理解全部庭审内容。庭后,审理方向其提供了相关文件,显示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就案涉道路硬化项目印发了相关文件。
应某华注意到,在 2019 年相关文件印发之前,案涉毛路的开挖与铺垫作业已经完成。在他看来,文件印发后,相关部门未主动与其对接,未向其送达正式文书,未组织签字确认,也未就占地补偿事宜开展协商。他对此提出疑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项目,应当做好相关告知工作,至少联系到当事人本人;即便当事人不在家,也可通过电话或公告方式告知,但上述程序均未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道路硬化项目属于惠民工程,项目实施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设安排,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四、当事人就权益保障路径提出疑问
面对裁定结果,应某华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应某华称,实际开展修路作业的是同村村民应某宝与应某武,二人直接对其家庭承包的田地进行开挖、铺设水泥。相关部门的项目文件印发于施工行为之后,且文件印发前后,均无相关人员就占地事宜与其协商。他提出疑问:若仅凭相关部门发文,就将村民个人的占地行为纳入项目实施范畴,导致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应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应某华认为,即便案涉道路属于公共项目,村民在未取得许可、未告知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下占地施工,相关主体应承担对应责任。同时主管部门未履行告知与协商程序,相关程序缺失的后果不应由土地权利人承担。
应某华强调,自己支持农村道路建设,也认可修路能为村民出行带来便利,但希望自身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得到保障。他表示:“如果是公共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也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提前告知权利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截至目前,尚未有相关部门就该地块的占地事宜与我们取得联系,相关补偿也未落实。”
五、当事人计划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目前,应某华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他称,自己并非提出不合理诉求,多年土地被占用产生的损失应当有相应责任主体承担,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明确结论,保障自身合法土地权益。
这一案例也反映出,在农村土地权益保障过程中,当个人施工行为与公共项目存在关联时,权益主张的路径选择、责任界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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