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单赔还是双赔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趋向统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什么意见呢。

一、发展历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社会保险法》除医疗费明确不能双赔外,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理赔能否兼得一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律协曾专门制定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青中法联字〔2016〕8号)第五条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第三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已支付或经生效判决判令第三人应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费用,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赔偿上述直接费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表示可以双赔。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 ”又强调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双赔。该案例也入选2021年度江苏省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6日印发的《 》中也提出“劳动者工伤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争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在2021年7月15日发布 ,明确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双赔。

二、(2021)鲁民申10969号指令青岛中院再审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是否应向L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误工费能否兼得,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L工伤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A公司仍应承担L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未查明;此外,L向A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与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否对应成立,原审法院亦未查清、释明。原审法院在前述情况皆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依据尚不充分。再审中,应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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