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人进行一个大概的分类,一般可将被执行人分为两类:自然人和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相比对自然人会有较大的区别,下面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对强制执行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大概的讲解。

一、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可供执行

这点同自然人一样,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均可以被执行,相比自然人而言,公司名下的动产,如机器设备要显著多于自然人,此外应收账款也是相较自然人而言,公司比较多的一类财产。

二、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采取限高、拘留人身措施,但不能采取查控措施

虽然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公司未履行偿债义务时,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果这四类人采取各种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同样也可以对他们采取拘留等措施。

但不能对他们采取查控措施,因为他们虽然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但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会查控公司负责人的财产。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固定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但在一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也对债务承担完全或部分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能唯一股东与公司的账目混同的,可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连带承担所有债务。

对于未实缴的股东,目前很多法院支持公司没有财产的,可以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认缴出资额度内的偿还责任。

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公司,执行方案的思路一定离不开将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可追加被执行人这个角度讲,强制执行的主体为公司的,可执行的概率要比自然人大些。

因为公司与个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的这些差别,所以在准备诉讼或者执行时,对于各种不同的被执行人等情形,要设计不同的执行思路,尽可能的收回债权。

本文作者为许世荣律师,个人电话/微信:18111258182。现供职于德恒律师事务所,曾在珠三角某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处理过1000余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尤为擅长强制执行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案件。本文如需转载,请如实署上作者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