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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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系上海某照明公司(民营企业)总经理。2023年8月,郑某私下成立某工业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照明灯具制造销售,与所任职公司业务高度重合,并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公司客户订单转移至其自有公司,还让原公司为其自有公司代工零配件。截至2024年11月,其自有公司销售额达3700余万元,造成原公司200余万元利润损失。

2024年11月,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合其自首、退赔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刘慧娟律师解读:同类营业该如何认定

结合本案“同类营业”的认定需遵循“形式+实质”双重标准,具体可从三方面把握。

  • 其一,形式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原则。同类营业的“类”,应以国家标准中的行业小类为基础,同时重点考察任职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而非仅看注册经营范围。本案中,郑某任职公司与自有公司均实际经营照明灯具制造销售,属于同一行业小类,符合形式认定要求。
  • 其二,实质标准以“竞争或利益冲突关系”为核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本质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因此需判断行为人经营的业务与任职公司是否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既包括横向的直接竞争,也包括损害公司利益的纵向关联行为。郑某转移客户订单、利用原公司代工,直接抢占原公司市场份额、损害其利益,明显具备利益冲突,符合实质认定要求。
  • 其三,明确区分“同类营业”与“关联交易”。根据罪刑法定及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明确区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交易”和“经营同类业务”,二者均违反忠实义务,但刑法仅将后者纳入规制范围,不能将关联交易类推认定为同类营业。

三、法律风险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已扩展至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的刑事风险显著提升,结合本案可得出三点警示。

一是民营企业高管需坚守竞业禁止义务。二是准确界定行为边界,避免认知误区。需明确“同类营业”的双重认定标准,既不能忽视行业分类的形式要求,也不能脱离利益冲突的实质判断。三是企业需强化内部防控。民营企业应完善公司章程,明确高管竞业禁止范围,加强客户资源、经营信息的管理,同时建立监督机制,既保护企业自身利益,也为高管划定行为边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律师介绍

/ 刘慧娟 /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前员额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司法机关任职16年,专注刑事辩护。

深耕公诉业务12年,主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全流程工作,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与决策,牵头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精准把握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及裁判逻辑。

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多元领域。

两度获评市级“优秀公诉人”“十佳公诉人”。兼具控辩双重视角,擅长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切入,制定精准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