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接到几个有共性问题的咨询:民办学校转制为公办学校时,有部分教职工的劳动合同正好到期,该部分教师既不愿意到转制后的公办学校任职,也不愿意由原民办学校负责安置或续签劳动合同,提出原民办学校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对此问题,在涉及“民转公”的学校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借此机会,笔者试与大家共同思考、一探究竟。
学校性质改变后,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否有效呢?是否必须换签呢?
1. 法律适用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知, 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办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二者虽然性质不同,但如果教职工与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均须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 合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知,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其法人主体发生合并、分立或其他类似情形的,新的主体作为原学校权利义务的承继者,须继续履行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对教师来说,原有的劳动合同也依然有效。
3. 换签必要性
通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新的用人单位会组织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换签。但结合前面两点来看,如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或类似原因发生新旧主体的更替和承继的,且原有劳动合同条款除合同主体信息变更以外,无其他改动,即使未进行换签也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既然新旧主体的更替和承继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换签也非必要步骤。
教师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同意与新学校延续劳动关系的,原学校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 涉及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规定可知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且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且劳动待遇保持不变或提高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用人单位因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主体消灭的,劳动合同自然不得不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理论联系实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问题二,可知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学校保持或提高劳动待遇的情况下,教师单方面不愿意续签的,学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原学校与新学校存在主体更替和承继关系,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教师单方面不愿意延续劳动关系的,仍应属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原学校或新学校均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至此,则会发现,本文开篇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厘清。
“民转公”学校仅是办学性质发生变更,办学主体是依然存续的,劳动关系存在前后的承继,劳动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主体一方并未因此单方解除或终止与教师的劳动合同的,是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
在学校“民转公”时,部分教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就存在该部分教师是否愿意到转制后的学校继续就职的问题。 前述已经分析,新旧学校之间存在承继关系,因此,需要和该部分教师续签的用人主体为转制后的公办学校。如果转制后的公办学校不愿意与该部分教师续签劳动合同,该部分教师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是该部分教师一方不愿意续签且劳动待遇并未发生变化的,则该部分教师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是该部分教师一方不愿意续签且不愿意续签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待遇降低了,则该部分教师仍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鉴于今年在很多地方都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转制为公办学校的问题,在转制过程中,除法人主体的更替、资产的移转等重大问题之外,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也极为重要。笔者希望借由此篇,能够帮助相关学校和教职工都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合理的处理好劳动关系,理性解决劳动争议,毕竟此后还有可能“江湖再见”,“好聚好散”方为妥当。
文源 | 丰乐法苑(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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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正式颁布,规定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政策规定全国民办学校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选择完成(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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